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举行
昨日上午,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杨远翔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田翎、夏静、戚永宏、郭子贞参加会议。
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文荣,市委常委、副市长谢新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罗朝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沈曙昆列席会议。
会议听取了李文荣作《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今年以来全市经济运行情况的报告》,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雪都作关于《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赵兴旺受主任会议委托作《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李庆平受主任会议委托作《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的说明,谢新松作《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主任李建平作《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关于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会议审议了《关于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对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的报告(书面)》。
会议听取了赵兴旺受主任会议委托作《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确认许可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李喜采取强制措施的议案》,听取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戚永宏作《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听取了李建平受主任会议委托作《关于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几个建议名单(草案)》的说明。
会议听取了赵兴旺受主任会议委托作《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决定接受宋黎明同志辞去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议案》和《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崔猛等二人职务任免的议案》,谢新松受市长委托作《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何刚等二人职务任免的议案》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高中建等三人职务任免的议案》,罗朝峰作《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审议孙仁芳等十二人职务任免的议案》,沈曙昆作《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审议李云峰等八人职务任免的议案》。崔猛、杨棱、何刚、高中建、李云峰到会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彭琪受市委委托就人事任免有关情况作说明。
我市将设代表建议办理专项资金
昨日,记者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获悉,我市将建立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专项资金。
根据关于市第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今年,我市人大代表共提出327件代表建议,其中,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提出302件,闭会期间提出25件。按建议内容分类,经济工作方面有70件,占21.41%;城乡建设管理、环保方面111件,占33.94%;教科文卫方面48件,占14.68%;公安、民政、人事等方面91件,占27.83%;党群方面7件,占2.14%。根据规定,327件建议分别交由74个部门、组织研究办理。截至11月底,经各承办单位共同努力,建议已全部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经逐件审核,建议中提出的问题已经解决或部分解决的(A类)有219件,占建议总数的66.97%;建议所提问题列入工作部门计划逐步解决的(B类)有82件,占建议总数的25.08%;建议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解决的(C类)有26件,占7.95%。此外,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6件重点建议办理情况经检查和审核,已全部办理并答复代表,重点建议所提问题有的得到解决或部分解决,有的正在推进中。
为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府各承办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结合实际不断创新,努力提高建议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如李庆平代表提出的《关于昆明市政府建立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专项资金的建议》,经市财政局充分调研并多次与代表沟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审议同意,初步设立了市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专项资金。就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初步制定了《昆明市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正在修改完善中。下一步,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强领导,抓好统筹协调,着力在提高解决率上下工夫,认真做好续办续复工作,使每件建议的价值得到发挥。
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广告最高罚千元
昨日,《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条例规定,我市将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制度。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擅自刻画、挂贴、喷涂。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及户外的公共场所散发各类经营性广告及宣传品,违反该规定,将责令清除或予以没收,并对行为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者要保持灯光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照明设施。违反规定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井盖、沟盖,否则责令赔偿,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所有权人或维护管理单位发现窨井(沟)盖破损、移位或丢失的,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及时更换、补缺或正位。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窨井(沟)盖破损、移位或丢失的,可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其要在接到报告后及时通知所有权人或维护管理单位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正位,若所有权人或维护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更换、补缺、正位的,每处将处以1000元罚款。城市工程建设单位要在开工前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在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若违反该规定的,将限期补交;未在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清除,并按每倾倒1立方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未将居民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场所的,也将被责令清除倾倒的垃圾,并按每倾倒1立方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昆明日报 记者杜仲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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