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稿)听证

24.07.2015  10:11

燃气经营者擅自停气怎么办?用户不缴费又怎么办?昨日上午,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行《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稿)听证会,省、市人大代表,相关行业负责人和普通居民、律师、专家学者等近30名代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希望将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建议纳入到修订稿中去。根据《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稿),今后燃气经营者擅自停气最高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燃气用户逾期30日不缴费的,将面临停气处罚。

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稿)决策发言人、市住建局燃气管理处处长李燕介绍,截至目前,昆明约有86万人工煤气用户,14.5万天然气用户和30万液化气用户。实施已超10年的《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部分处罚条款已不符合国务院颁布的上位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同时,近年来昆明的城市燃气格局悄然改变,到2017年将形成以天然气为主、液化气为辅的发展方向,原有人工煤气将逐步退出日常生活。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昆明的城市燃气管理,贯彻落实国家上位法律法规的有关工作要求,确保昆明燃气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需对昆明现行《条例》重新完善修订。

此次《条例》(修订稿)中,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进行完善,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要求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有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的燃气设施,有完善的企业章程、服务制度和经营方案。在燃气供应许可证方面,鉴于有关消防、安全等技术规范的变动较快,修订稿删减了《条例》中有关的技术标准要求,提出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原则性规定。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方面,进一步明确企业应当具备相关资质人员的数量和要求,有公开的安装、保修、维修、抢修服务流程和电话等要求。

在修订稿中,还加强了燃气供应应急管理、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建设施工时应与燃气企业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等内容,以防止和减少第三方施工破坏行为的发生。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燃气企业营运管理,修订稿中还要求燃气经营者履行经营范围内的普遍服务义务、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建立钢瓶管理台账制度,并增加对汽车加气站经营者的加气流程和安全加气进行了要求。

重点内容

1

停气应提前48小时通知

因燃气工程施工或者燃气设施维修等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经营者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若需较大面积暂停供气或降低燃气压力的,以及停气时间超过24小时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提前48小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或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事先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暂停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管道燃气企业恢复供气时,应提前通知用户,并且不得在晚间8时至次日早晨6时期间进行。

2

擅自停气可吊销许可证

未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的;未经审批和履行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停业、歇业,影响公共利益和安全以及用户合法权益,造成用户损失的,要被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擅自停止供气、停业、歇业,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还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

擅自销售最少罚1万

瓶装燃气经营者必须建立钢瓶管理台账制度,不得经营其他商品,不得将钢瓶置于户外经营,严禁钢瓶之间相互倒气,不得销售非本单位充装或非自有钢瓶的瓶装燃气。违反以上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再次违反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此外,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擅自开展瓶装燃气供应站、燃气气化站和混合站、燃气车辆加气站经营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4

汽车进加气站必须熄火

汽车加气站经营者加气前应当要求车辆熄火,驾驶员和乘客离车到安全点等候;严禁充装车用气瓶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得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不安全情况,进行加气或者卸气作业。违反上述条例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再次违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

逾期30日不缴费可停气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用,自逾期之日起30日不缴纳的,燃气企业可以停止供气。此外,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用胶管过墙或者穿门窗使用燃气;软管连接时使用三通接头形成两个支管;使用不符合起源技术标准的燃气具和设施等情况,要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目前,昆明主城区还有约2万户居民错过天然气置换工作。也就是说,如果这2万用户使用的是原来的煤气灶具,可能面临1000元以下的处罚。

6

燃气表“快跑”可获补偿

用户或管道燃气经营者对管道燃气计量器具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经检定的燃气计量器具,其误差符合规定的,可以继续使用,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其误差超出规定标准的,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支付检测费用,并负责校正或更换燃气计量器具。对超出的误差,应给予损失方按照计量误差累计量补偿,累计时间按照自拆表检定日前1年计算。该表安装使用不足1年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已收费的,实行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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