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混凝土(砂浆)企业扬尘超标要立即停工

20.03.2018  11:42

近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昆明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场内扬尘防控细化规定》(以下简称(通知)》的通知,要求各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在厂区内安装质量合格的可吸入颗粒物体(PM2.5)和细颗粒物(PM10)检测装置,当可吸入颗粒物( PM10)浓度超过60时,立即对场地实施洒水降尘+喷雾降尘的等综合措施;12小时平均可吸入颗粒物( PM10)浓度超过100时,企业立即停工整改。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的通知》,为做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场内扬尘防控工作,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昆明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场内扬尘防控细化规定》,要求各县(市)区、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相关单位做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扬尘防控工作。

通知》共有十条:

一、  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应在厂区醒目位置设置企业法人、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公示牌,并公示监督电话。

二、  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要建立施工场地的扬尘防控方案,形成工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由专人负责企业厂区内扬尘防控措施的制定和执行,确保将扬尘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三、  企业出入口必须设置“三池一设备”,运输预拌混凝土(砂浆)及建筑材料的车辆在进出企业施工现场之前,必须清洗干净,不得拖带泥土上路。

四、  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要在厂区内安装质量合格的可吸入颗粒物体(PM2.5)和细颗粒物(PM10)检测装置,并保证24小时正常运行,检测装置要有数据联网功能。检测数据做好留档备查。

五、  企业厂区内的裸露土体100%覆盖或绿化;建筑废料及建筑垃圾100%覆盖或袋装化处理;厂区内的有关设备及材料要堆放整齐。

六、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保证运输车辆车况良好、运输安全和车容整洁,并在运输工程中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防止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泼洒污染路面。

七、  做好厂区内的绿化达标、污水处理、除尘防噪等工作,企业内部的主要道路必须硬化;其余场内道路及通道需硬化或覆盖(硬质材料)。

八、  企业内的料场、场内废料及裸面100%上盖苫盖,并确保场站区域内喷淋降尘有效开启。

九、  加强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原材料运输车辆的文明安全运输管理,车容不整洁的车辆一律不许进场,防止泼洒污染市政路面。

十、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要求制定防尘应急方案,当可吸入颗粒物( PM10)浓度超过60时,立即对场地实施洒水降尘+喷雾降尘的等综合措施;12小时平均可吸入颗粒物( PM10)浓度超过100时,企业立即停工整改。(昆明日报 记者吴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