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27.12.2014  03:47

昆明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民办学校须设风险保证金

    12月26日,记者从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夏静介绍,到去年底,我市已有各级各类学校2410所,在校学生116.31万人,教职工80248人。其中:民办学校966所,占学校总数的40.08%;民办学校在校学生32.3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27.8%,民办教育已成为我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政策扶持不配套、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教师队伍不稳定等原因,民办教育的发展面临较多困难和问题,急需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解决。

    为此,《条例》规定,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实行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民政部门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

     不设风险保证金停止招生

    《条例》对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给予分类扶持,并在收费管理、土地政策、税收和信贷政策上作出规定。为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条例》规定,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民办教育事业的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政府补助机制,设立与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随着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逐步增长。

    在加强对学校教职工权益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公办学校教师经委派到民办学校支教的,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工资关系和社会保险予以保留,同时享受民办学校的相关待遇。通过政府资助等方式,参照公办学校教职工退休待遇,由民办学校为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条例》还对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社会保险等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民办学校要加强安全教育和校园安全管理,建立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并购买校方责任险。民办学校要设立风险保证金,用于民办学校发生意外事故或其它突发事件的处理。风险保证金属于民办学校所有,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监管,有效建立了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民办学校未为教职工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或未按规定设立风险保证金逾期不改的,将被责令停止招生。

     将尽快研究出台具体办法

    昆明市副市长杨皕出席新闻发布会并表示,目前,昆明市政府已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制定民办学校补充养老保险办法,市教育局牵头制定民办学校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市财政局牵头制定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条例》中提到的民办学校人事代理、风险保证金设置等规定也将尽快研究出台具体办法。

    同时,昆明市将坚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干部教师培训、评优评先、教学管理指导、教育科研、招生、学校建设规范等方面一视同仁,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加大政府扶持力度,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为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和更大的发展空间。(昆明日报 记者杜仲莹)

编辑:陈盈盈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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