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5期】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村级农技推广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政办〔2015〕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村级农技推广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8日
昆明市村级农技推广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高原特色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实施意见》(昆发〔201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农技推广员,是指经考核合格、与村(居)委会签订工作协议、在规定区域内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并领取工作补贴的人员。
第三条 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农技推广员的业务工作,负责村级农技推广员设置数量的核定,负责村级农技推广员的备案,监督村级农技推广员工作补贴资金的发放,负责制定村级农技推广员考核办法及工作协议样本。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村级农技推广员工作目标任务和奖惩措施等,根据考核办法和工作目标组织有关部门对村级农技推广员进行考核,筹集考核资金。
村(居)委会负责村级农技推广员日常事务管理,督促村级农技推广员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结合本村(居)委会实际与村级农技推广员签订工作协议。
第四条 耕地面积500亩以上、农技推广任务较重的行政村(居)委会必须配备一名村级农技推广员。村级农技推广员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地农业生产变化情况核定增减。
第五条 村级农技推广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二)热爱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群众公认。
(三)具有一定的农业技术知识及实际操作能力。
(四)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从事农技推广工作五年以上,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及退休农业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种植经营能手、种植经营大户的主要成员及有一技之长的农村乡土人才;
2. 退休农业专业技术人员;
3. 具有中专以上农业专业学历;
4. 高中(职中)学历,须取得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合格证;
5. 初中及以下学历,须有3年以上农业相关工作经验,并取得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合格证;
6. 取得昆明市农民技术职称资格或取得农业专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第六条 村级农技推广员工作职责:
(一)宣传有关农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做好农作物新品种、新技术、新方式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
(三)做好农业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
(四)积极引导产业结构优化,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五)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资打假、植物产地检疫、农作物疫情报告等工作;
(六)日常巡查工作;
(七)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村(居)委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村级农技推广员签订工作协议的程序为:
(一)由本人申请,经村(居)委会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报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新任村级农技推广员,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由村(居)委会、社区与其签订工作协议,确立劳务关系;
(三)工作协议每三年签订一次,工作称职、群众满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
(四)县(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对村级农技推广员统一建档管理;
工作协议应明确村级农技推广员的责任区域、具体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等。工作协议一式五份,村级农技推广员、村(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各执一份。
第八条 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村农技推广员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负责对签订工作协议的村级农技推广员进行农业科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培训。在岗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 村级农技推广员一年考核一次,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村(居)委会参加,联合对村级农技推广员进行绩效考核,考核以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为主,考核结果与工作补贴挂钩并报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和责任事故的村级农技推广员,村(居)委会应比照工作协议签订的程序解除工作协议。
第十条 市、县(区)两级财政要设立专项补贴。根据我市目前农业发展现状和农业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村级农技推广员工作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6000元,其中:基本补贴4000元,工作绩效补贴2000元。工作绩效补贴具体发放办法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现执行的标准超过以上标准的不再下调,有条件的县(区)还要根据财力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提高部分由县(区)财政全额承担。今后,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人均收入的提高,逐步提高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村级农技推广员工作补贴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承担,具体承担的金额为: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的工作补贴由区(管委会)财政全额承担;晋宁县、宜良县、石林县的工作补贴,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600元,其余部分由县财政承担;东川区、富民县、禄劝县、寻甸县、倘甸产业园区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的工作补贴,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800元,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村级农技推广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每人每年100元,由县(区、管委会)财政承担。
县(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人保公司签订统保协议,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县(区)人保公司。县(区)人保公司在责任范围内对村级农技推广员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进行赔付。
第十三条 市、县(区、管委会)财政、审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村级农技推广员工作补贴预算及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工作补贴的,要依法严处。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局依照本办法,制订村级农技推广员工作补贴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昆明市 发布人: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