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调整昆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11.01.2016  18:19

    昆明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和税额标准于2008年经省政府批准执行到目前,已不适应当前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15年12月24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下发批复文件,对昆明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划分和税额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昆明市城区划分为五个等级,税额标准为3.5元至22元;市城区部分以外的呈贡区、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划分为二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8元、10元;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划分为二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6元、8元;云南省昆明空港经济区划分为二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6元、7元;安宁市划分为四个等级,税额标准为3.5元至6元;各县城区划分为二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4元、5元;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划分为二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4元、5元;建制镇划分为二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2元、3.5元;昆钢工矿区划分为二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2元、4元,其他工矿区划分为二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2元、3.5元。昆明市土地等级划分及调整后的税额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