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修订)》计划于6月21日听证
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日前,市城市管理局发布公告称,《昆明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修订)》(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听证会计划于6月21日举行。《管理规定》拟规定,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或擅自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等行为的,将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规定》将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维护。对于城市照明设施规划和建设,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建设城市照明设施,应符合光污染控制标准和照明功率密度要求,不得超标准设计和建设;灯具的安全性、防护等级和光效指标要达到规范的设计要求;供电(变压器、电缆、蓄电池等)、配电设施和远程监控开关要有较强的安全防护措施;灯饰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指示灯,机场、航道、铁路等特殊用途的信号灯相同或者相似,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配套设置与现行照明监控系统相匹配的终端控制设备,功能照明设施应当纳入全市统一控制,景观照明设施鼓励纳入统一控制;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必须落实防水、防漏电、防雷、防盗、防火等安全防护措施。
在管理和维护方面,《管理规定》要求,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辖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的有关标准,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检查考核、公益宣传等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用电安全、完好和正常运行。维护管养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亮灯率、完好率不低于98%,确保景观照明设施完好、运行正常;定期清洁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保证照明设施洁净,照明效果达到规定的标准;由于改造、维护等原因需要临时关闭、开启城市照明的,应当事先向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报备;保障投诉渠道畅通,投诉按时处置率达到100%。
按照《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或者进行影响其安全运行的施工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制定临时照明设置方案和施工安全防护方案,并与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后方可施工,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凡在本市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向市城市管理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报名截止时间为5月27日。(昆明日报 记者孙潇)
6种破坏照明设施行为拟被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
●不得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不得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不得实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如有违反,将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