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与全市人民生活最息息相关的《昆明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过一年多的调研、论证、修订,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条例》理顺了管理体制、明确了职责分工、统一了处罚幅度和标准。从7月份开始,随地吐痰、车窗抛物、临街阳台乱堆乱晒等十分常见的行为要注意了,被逮着说不定就会收到罚单。
阳台上晒东西不能“任性”
在《条例》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对一些常见不文明行为的处罚规定。
与原条例相比,针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修订后的条例对其罚款数额也有所提升。将罚金从原来的10元以上50元以下,上调至了50元以上200元以下。还有对“从屋内、车内向外抛掷垃圾”等行为的处罚规定,体现了对环卫工人的关怀。
对于在电线杆、护栏、公共体育设施上晾晒衣物的行为,《条例》中也有处罚规定,或被罚款300元到1000元。《条例》中还特别提到,“城市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也就是说,即使是自家的阳台,若是随意乱堆乱晒,也有被罚款的可能。
缺窨井盖不警示罚1千
对于市民关注的“大黄蜂”污染路面的情况,《条例》也作出统一的惩罚原则,将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的罚款标准,将避免自由裁量权过大和“人情执法”。
对于此前每逢大雨都会引发关注的“窨井盖缺失”问题,《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井盖、沟盖。违反该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发现窨井(沟)盖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者更换、补缺、正位的,每处处以一千元罚款。
乱发小广告最高罚3万
街头乱发小广告、到处乱贴小广告的行为,在昆明比较常见,本报此前也曾专门报道过这类现象,此次《条例》中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擅自刻画、挂贴、喷涂,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及户外的公共场所散发各类经营性广告及宣传品,违反该规定的,责令清除或者予以没收,并对行为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利用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条例》规定要经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否则会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虽然新条例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对处罚额度进行了调整,但罚款并不是制定法规的最终目的,而是希望起到警示作用,最终通过严厉的处罚纠正错误行为,改变不文明的行为习惯,进而促进形成全民爱护环境和公共卫生的社会氛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陈剑平说。
焦点
最大特色是什么?
将建立卫生监督员制度
过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涉及城管、环卫、住建、园林、市政公用等多个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和惩罚措施也散见于各种规定中,因此职能部门在具体的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出现“多龙治水”的情况也就在所难免。此次条例的修订,不但进一步明确了城市管理工作的原则及职能部门的职责,也明确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则各司其责,这就告别“多龙治水”的囧境。
与此同时,条例修订后,还增加了关于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经费,明确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职责,建立卫生监督员制度等条款,这种分级管理、全民动员的创新方式,将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有力保障。此次条例的修订,就是要树立一种让每个市民都共同参与管理城市的理念。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雪都表示,在修订的条例中,我们能看到群众的影子,如“要求城市临街单位和个人要履行门前秩序、卫生、绿化三包责任制;社区居委会要动员居民积极参加”等,这些规定把市民放在主体地位来考虑,体现了“生活在这个城市,就应对这个城市负责”的意识。
如何解决执行难?
强调人人参与 建议增加“技防”
原条例自2003年施行以来,执行过程中经历了不少尴尬。“面对群众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等,取证难、执行难、罚款更难,是我们过去执法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陈剑平说,另外还有车窗抛物,这种行为备受谴责,但却一直面临取证和处罚难。
陈剑平说,条例修订后,这一尴尬局面有望得到改观。今后,在新条例的支持下,昆明市将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都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陈剑平还建议:“新条例支持每个市民制止和举报不文明行为,若今后能建立一种有奖举报奖惩机制,并能在城市的出租车上都安装上行车记录仪,出租车或私家车上的行车记录仪所拍摄的不文明行为都可作为举报证据,将车窗抛物的违法行为与车辆年审挂钩,不但能降低行政执法成本,也能形成全社会都来监督、杜绝不文明行为的良好风气。”针对诸如不文明施工造成的扬尘、车辆拖泥带水污染道路等行为的监管和取证难,“今后只要条件允许,可以在施工工地及工地出口处安装可拍照的监控探头。”
市民声音
“条例充满人文关怀”
市民吴先生:“环卫工人作为城市清洁的守卫者,付出了艰辛的劳动。《条例》中有两条专门对此作出了规定,其中一条是要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者及其劳动成果,不得妨碍其正常作业。我认为这样的规定非常好,带有很浓的人文关怀气息,非常有利于全社会树立尊重环卫工人爱护城市清洁卫生的氛围。《条例》当中有针对向车窗外抛洒东西和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规定,但关键是执法部门应加大宣传,扩大法规的知晓度,更要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和守法意识。”
应严格监管“大黄蜂”
市民张先生:“渣土车‘大黄蜂’已饱受诟病,对我们的生活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条例》中要求渣土运输要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的措施,不得泄漏、泼洒,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处罚。这样的规定非常好,关键是城管部门要能够严格执法,真正使每一辆上路的渣土车都依照法律的规定行驶,确保城市的安全文明卫生和整洁。”
应依规加强公厕管理
市民高女士:“作为一个旅游城市和省会中心城市,为了杜绝随地便溺等不文明行为,公厕的设置非常重要。但昆明的实际情况是,许多公厕都远离主街道,标志不明显,别说外地人,就是本地人也找不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也对公厕的设置管理有了相应规定,要求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有专人负责管理,保持厕所清洁设施完好,希望《条例》出台以后,执法部门能够对照相应的规定,加强管理,并且逐步增加公厕数量。”(昆明日报 记者杜仲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