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 提高到15.8万元

03.02.2015  10:50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保障水平,防止参保人“小病住院”和“挂床住院”,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自2015年2月1日起,昆明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到15.8万元。
      2001年4月,昆明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设定为一级医疗机构540元(主城区以外450元)、二级医疗机 构720元、三级医疗机构980元。2007年10月,昆明市出台《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2009年以后,为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昆明市不断降低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标准,与其他城市相比, 昆明市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
      随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昆明市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偏低的弊端也逐步显现。“小病住院、挂床住院”的现象普遍存在,本可在门诊治疗的也进行入院治 疗,昆明市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年住院率分别达到18%和13%,医疗费用增长迅速,造成大量的浪费,增加了参保人负担,医疗保险基金支 出风险加大。
      为加强医疗保险管理,节约医疗卫生资源,减少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经共同研究和测算,拟定了《关于调 整昆明市医疗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并于2014年11月20日召开了听证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建议后,经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从2月1 日起,对昆明市医疗保险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每次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 1200元。同时对昆明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进行调整:一个自然年度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累计超过2万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部分支付 50%,3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部分支付60%,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部分支付7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部分支付80%。此 次调整后,昆明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达到9.8万元,加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达到15.8万元,真正让老百姓“大病少 花钱”,让大病患者得到实惠,更好地体现了党的惠民政策,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