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四位一体”强化培训费管理
为规范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昆明市“四位一体”强化培训费管理。
一是强化计划和备案管理。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经单位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需认真研究批准后调整执行,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 3 月 1 日前报送组织部、公务员局、财政局备案。
二是明确开支范围和标准。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三是严格培训组织管理工作。各单位开展培训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学校等培训基地承担培训项目;优先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具备培训承接能力的场所举办培训。组织培训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 5% 以内,最多不超过 10 人。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会餐、宴请;严禁从培训机构提取现金、报销费用、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严禁使用培训费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格按照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安排住宿、就餐、会场布置等会议组织工作。
四是强化培训费监督检查 。各单位组织培训后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各单位于每年 3 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报送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各单位自觉接受举办培训及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