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9月11日起施行

03.09.2020  08:28

日前,昆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消息,《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20年9月11日起施行。今后,对场内经营者的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将从过去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调整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提高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和震慑作用。

重新定义

商品交易市场和开办者

原《办法》在1996年7月24日颁布施行的《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于2011年4月14日施行。随着昆明市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原《办法》中的许多内容已与当前形势和市场管理体制、机制不相适应。因此,亟待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办法》对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含义重新定义。考虑到当前的市场开办者不一定从事市场经营,也存在租赁场地、租赁设施等多种形式,因此,将原《办法》中仅规定的“市场开办者实施经营管理”拓展为“市场开办者提供场地、设施实施经营管理”。

在开办者的定义方面,进一步明确市场开办者必须要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可采取多种形式来开展市场经营。因此,将原《办法》中仅规定的“指依法设立,进行市场开办、经营、服务和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拓展为“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租赁或者其他形式取得固定场所的使用权,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管理等服务,进行市场开办、经营、服务和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考虑到市场内不仅有商品经营者,还有商品服务者及其他经营业态,因此,将原《办法》中“商品经营者”调整为“场内经营者”。

明确要建立健全

市场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原《办法》中没有具体制定管理原则,造成市场监管的“孤岛”。《办法》第四条明确,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的原则。第五条进一步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办法》明确了开办与经营管理的规定,对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开展的经营活动和不得开展的经营行为进行明确;具体明确了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开展的经营活动和不得开展的经营行为,以及在市场内禁止交易的物品或商品,便于经营者遵守和执法监管。

办法》第九条规定,新建、改建市场的,应当符合商业网点发展及布局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对于已建成市场不符合商业网点发展及布局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制定计划,逐步改造或者搬迁,以解决当前市场存在的无法确认办理主体资格的现实问题和困难。

场内经营者部分违法行为

罚款数额调整

办法》对法律责任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增加对未取得相关证照即开办市场或者进行交易的情形,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规定,并对同类型处罚的内容进行整合。

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和规章设定罚款的权限,对场内经营者的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从50元以上1000元以下调整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提高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和震慑作用。

此外,原《办法》仅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场管理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责任规定,没有对阻碍执法所要承担具体法律责任的规定。因此,《办法》第三十一条结合当前市场管理现状,增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昆明日报 记者董宇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