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条例(修订)》8月28日听证

15.08.2019  10:22

近日,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举行<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对新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科学合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听证会拟定于8月28日下午2点举行。

此次修订的《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从原来的38条增加到47条。新增条文重点在于拓展保护对象、明晰部门责权、落实保护资金、加强保护名录制度管理、增补保护与利用措施等方面。

本次修订增补了拓展保护对象范围。将《昆明市名人故(旧)居保护暂行办法》中明确的名人故(旧)居纳入条例的保护对象中,加强对昆明市名人故(旧)居的保护。保护对象主要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名人故(旧)居等;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内涵的山水环境、文化线路、文化景观、历史环境要素和纪念设施等。其中,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传统村落、风景名胜的保护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在现行《条例》明确的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及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的程序基础上,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纳入保护名录的范围、保护对象调整机制等要求。(昆明日报 记者吴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