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会展业促进条例》12月起施行

30.10.2015  11:59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经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会展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凤伦介绍,会展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城市开放度、城市活力和发展潜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昆明是一个可常年举办会展的城市,为促进全市会展业发展,《条例》吸纳了国际通行概念的内容,同时结合昆明实际,将“会展”界定为举办单位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展览、展销、会议、地方民族文化特色节庆等活动。《条例》还明确了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

  对会展业的扶持和促进是《条例》的重点,为此,从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管理、统计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和行业标准体系建设以及支持、鼓励会展活动和会展企业发展的重点等方面,对扶持与促进的具体措施、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

  《条例》对会展中市级相关部门应当提供的服务进行了规定,同时,对举办会展活动应取得的相关许可及备案的要求,会展举办方招展信息发布及要求,会展举办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会展场馆方的责任和义务等进行了规范,重点突出会展安全的要求。

  《条例》重在对会展业的促进和会展行为的规范,在法律责任部分主要针对发布虚假信息,违反安全、消防、环保等规定的行为做出了处理规定。同时,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在会展业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做出了处理规定。

  副市长孟庆红表示,昆明是全国第二个颁布促进会展业发展相关条例的城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将尽快制定有关会展活动服务、管理、规范的相关实施细则,不断健全完善《条例》的相关配套制度,确保《条例》贯彻工作扎实推进。(昆明日报 记者杜仲莹 实习生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