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2016年1月15日在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上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杨远翔
各位代表:
我受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2015年的
主要工作
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全面深化改革,努力率先在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一年来,在中共昆明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十届六次全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法履职、尽心尽责,顺利完成了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为推动昆明改革建设发展,加快法治昆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提高立法质量,夯实依法治市法制基础
常委会注重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努力协调各方、凝聚共识,保障法规制度公平公正,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增强法规权威,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提供有力制度支撑。全年,共制定、修订5件地方性法规。加强对民族自治县立法工作的指导,《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进入报批程序,实现全市民族自治县单行条例零的突破。
(一)突出主导作用,着力提高立法水平。常委会坚持“为民立法”价值取向,在立法决策上紧扣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紧贴社会民生热点难点问题,不断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科学调控立法进程,牢牢把握立法工作主动权。科学优选立法项目,严格落实立法项目“申报论证”和立法计划“逐项论证”制度,注重立法必要性、可行性高度统一,确保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经济社会迫切需要的立法项目列入立法计划。经过反复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燃气管理、殡葬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等4件人民群众关注度较高的立法项目纳入2015年立法计划;大胆开展立法创新,坚持立法工作“有所为有所不为”,科学把握地方性法规同政策、规章以及其他社会调控手段的界限,在抓好实施性立法的基础上,找准立法空白点,大胆推动创制性立法,在没有上位法明确规定、经济发展又迫切需要的情况下,常委会围绕贯彻实施会展业发展战略,制定了《昆明市会展业促进条例》,从法规层面支持昆明会展产业做大做强,在健全完善地方性法规体系方面作出积极探索;严格把控立法环节,科学统筹立法进度,促进立法前调研论证、立法中审议决策与立法后质量评估的有机结合,调研中注重了解民情、吃透市情,确保地方性法规符合现实需要,审议中注重平衡各方利益,有效消除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评估中突出问题导向,科学考量立法效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积累经验。全年,组织开展25件立法项目调研,对《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进行了“立法后评价”。
(二)完善立法机制,科学规范立法工作。常委会着眼地方立法工作新变化,不断健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程中,立法工作更加公开透明、更加规范有序。为进一步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依法保障社会公众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地方性法规客观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常委会制定出台了《关于地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工作规定》和《关于地方立法工作公众意见表达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工作规定》,既明确了公开征求意见的目的、原则和主要内容,又细化对公众意见表达、采纳情况的反馈方式、反馈程序和责任主体,为从源头上提高法规公信力、增强法规执行力创造条件;为不断提高立法全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积极促进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的深度融合,常委会制定出台了《关于完善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的意见》,从立法选项、起草、论证、协调和审议等环节入手,明确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方法路径,强化了人大主导、各方参与的立法形式,突出了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力求使每一件地方性法规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反映人民诉求、符合发展实际,为推动昆明地方立法工作创新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注重管用有效,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常委会始终把“管用有效”作为衡量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无论是立项、起草,还是修改、审议,在整个立法过程中都注重使条文内容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维护群众权益,确保制定修订的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以良好的实施效果、社会效应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在制定《昆明市残疾人保障条例》时,常委会主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引导公众参与立法互动、表达诉求,共召开20次专题调研、研讨、论证会议,广泛听取专家学者、有关单位意见建议,从常委会初审开始,先后对法规文本23条款6方面内容进行了10轮修改完善,为高质量审议草案、出台法规提供了有力保障;在修订《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过程中,常委会密切关注国家政策的出台和社会公众的反响。2015年6月全国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座谈会后,鉴于国家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管理办法即将出台,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新要求,确保地方性法规有效管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提请意见,决定该条例暂缓交付审议,用实际行动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