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小学勤工俭学促进和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中小学
勤工俭学促进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12〕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中小学勤工俭学促进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昆明市中小学勤工俭学促进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勤工俭学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勤工俭学工作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促进学校勤工俭学工作。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勤工俭学促进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展勤工俭学要坚持因地制宜与开拓创新相结合,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培养学生劳动观念与实践能力。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教育、发改、财政、工商、税务、国土资源、规划、农业(畜牧、林业)、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中小学勤工俭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勤工俭学工作中的问题。
第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学校在勤工俭学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教育部门是组织实施勤工俭学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建立勤工俭学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制定勤工俭学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协调学校勤工俭学管理工作;组织勤工俭学管理干部和教职工进行培训,开展调查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发改部门要结合昆明市教育发展规划,将勤工俭学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勤工俭学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并逐步推进。
财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勤工俭学工作经费给予保障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农村学校小学不低于5亩,中学不低于10亩的标准,就近划拨一定数量的土地、山林、水塘、牧场等作为学校勤工俭学的生产劳动基地,对生产劳动基地不得改变用途。国土资源、农业等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办理相应的用(租)地手续。
规划部门要结合教育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对学校勤工俭学基地进行合理规划,并确保实施。
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对学校勤工俭学基地建设和学生劳动实践基地给予积极的指导和支持。
科技部门要指导学校勤工俭学基地建设,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编制部门要落实勤工俭学人员编制。
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勤工俭学在贯彻教育方针、巩固提高“两基”水平中的重要作用,宣传勤工俭学工作中的成绩、经验和先进典型,努力培育正确舆论导向和良好社会氛围。
学校要确定一名学校领导主管勤工俭学工作,建立和完善勤工俭学的工作管理、生产安全、经费收支制度,实现勤工俭学管理规范化。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农村学校开展以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加工业为主要内容的勤工俭学活动,逐步探索适合昆明实际的“建立一个基地,办好一个食堂,救助一批贫困学生”的发展模式。
第八条 城区学校要结合自身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利用城市社会资源及农村学校勤工俭学基地,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实践活动。
第九条 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要选择适宜学校发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绿色环保、节能减耗、经济实惠、科技示范的项目。
第十条 学生参加劳动实践或勤工俭学活动的时间:小学中高年级学生每学年不超过14天;初中、高中学生每学年不超过18天。小学低年级学生一般不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劳动实践时间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散安排。
第十一条 学校在勤工俭学的活动中,应当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结合学生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和知识水平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禁止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有危险和强度过大的生产劳动。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勤工俭学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学校勤工俭学基地建设的投入。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要建立独立的勤工俭学账户,做到专款专用。勤工俭学的收益主要用于改善学生生活水平、补助家庭困难学生、改善师生福利和办学条件。要定期向师生公布勤工俭学收支情况,接受师生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对依法取得的土地、林地等,要按照规定办理使用权证,以保证学校的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或调换,已经占用的应退还给学校,需调整的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布局调整后的学校闲置用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五条 学校要配备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有一定管理水平的干部或教师,加强对勤工俭学的指导,保证生产的有效进行。从农业、科技部门、大专院校聘请或引进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指导开展勤工俭学。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规模,核定相应的勤工俭学人员编制,妥善解决勤工俭学的用工问题。从事勤工俭学工作的教职工,可根据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考核评审认定相应的技术职称资格。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勤工俭学工作列入教育工作督导检查范围,并作为“两基”工作评估和教育工作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确保勤工俭学工作的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学校勤工俭学工作,把勤工俭学纳入学校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估体系。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定期召开勤工俭学工作会议,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督察、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昆明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