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随地吐痰便溺等不文明行为 昆明将最高处罚200元

26.03.2015  10:05

    昨日,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昆举行。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工作要点(草案)》的说明;听取和审议了《云南省三江滇西北流域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补偿条例(草案)》终止审议的报告和关于《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的审查结果报告,以及关于《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等5件单行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以及有关人事任免的报告。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关于2014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书面形式提交会议审议。

        提请大会审查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禁止五类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今后,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等垃圾,或从屋内、车内向外抛掷垃圾等不文明行为将可被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昆明市将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制度。监督员将协助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宣传法律、法规,劝阻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为维护城市良好的市容环境,条例中明确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塑料袋、食物残渣等垃圾;从屋内、车内向外抛掷垃圾;随意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在城市道路、河道两侧、广场等公共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等五类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若违反规定,将被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划定和调整重点区域范围要向社会公示,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对建筑物进行外立面修缮的,要按照建设工程报建的法定程序,报规划、住建等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和改造建筑物的,要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选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或者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为杜绝施工工地不文明施工造成灰尘漫天、车辆拖泥带水等影响城市环境的现象,条例也作出相应规范。要求在城市内进行建设和施工的单位,要在施工前与项目所在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签订市容保洁责任书。建设工程竣工时,要清理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验收合格,才能撤离施工现场。若违反该规定,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外,规定施工场地还要按照规定设置有效防止尘土、泥浆、污水等污染环境的设施。施工场地出口处要设置防泥设施并对车辆进行冲洗,防止车辆污染道路。如违反规定的,处以1000元罚款,如造成道路污染,责令清除污染,并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罚款。(昆明日报 记者杜仲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