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将建“租赁车”信息系统

12.11.2015  12:41

昨日,市委副书记、代市长王喜良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会议首先传达学习近期国务院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研究教育、规划、交通等相关议题。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修订)》。原办法于2010年4月1日颁布实施,5年来,为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作用。目前,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汽车租赁公司200余家,在交通运输部门登记的租赁车仅700余辆,互联网登记租赁车经营公司400家,实际车辆与登记车辆严重不符。随着汽车租赁行业的迅猛发展,服务管理不完善、经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突出。

为维护公共安全和营运市场秩序,适应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应用信息化进一步加强汽车租赁行业的服务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本次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办法”新增2条、修改补充10条,明确经营者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及违反本办法的相应罚则;明确汽车租赁车辆范围;明确建立汽车租赁信息系统;明确建立内部保卫制度和完善治安防范措施;明确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职责任务。

修订办法”明确,办法适应的租赁车辆为9座以下机动车,注册登记超过6年的车辆不宜用于汽车租赁经营。经营者应当为租赁车辆办理相应的保险险种,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测,每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保持租赁车辆技术及车辆定位装置状况完好。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汽车租赁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借助网络信息技术和车辆卫星定位平台,管理部门将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服务,既能实现便捷的动态化信息管理,又能及时有效掌握核实承租人信息,避免漏管失控和案(事)件的发生。

同时,经营者和承租人不得使用租赁车辆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或者变相招揽乘客。经营者不得在租车的同时向承租人提供或变相提供驾驶劳务。

会议还审议通过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该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维护财政经济秩序, 严肃财经纪律, 推进依法行政、 依法理财。规定明确了实施项目库滚动管理项目;明确了存量资金收回时限,即: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资金超过1年及上级转移支付连续2年未用完的结转项目资金, 一律收回统筹使用。收回资金的项目需在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 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议题。

记者杜托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