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学校安全条例”听证 “校闹”处置将有法可依
4月22日,市教育局举行听证会,对《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安全条例》共25条,涉及职责划分、事故处置、纠纷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幼儿园(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安全工作。
会上,决策发言人对《安全条例》的有关情况作了简要说明,阐述了制定《安全条例》的指导思想、立法依据和必要性。
随着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方式、管理体制、运作机制等方面的不断变革,学校安全面临的各类风险在增多、防控压力在加大,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仍然较多,比如:安全工作经费投入不足,学校专职保卫机构未落实到位、安保硬件设施不够完善,学校周边治安形势严峻,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安全防范意识淡薄,“校闹”现象不断增多等。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昆明市实际的学校安全地方性法规,是切实必要的,也是十分紧迫的。
历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专题会议、集中讨论、反复修改完善等,形成征求意见稿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和专家咨询论证。
此次听证会有听证代表16人,分别提出了多条意见和建议,如,建议把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保安人员上升至必须条件,保证安保经费和人员的稳定性;建议加强对校园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建议进一步明确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的监护义务,学生也要知晓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
《条例》不仅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职责,学生及监护人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而且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进行规定,同时明确对“校闹”的处理情形,学校发生安全事故,相关人员有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生、教职工或者非法限制学生、教职工人身自由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置并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昆明日报 记者张丽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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