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去年共有319件“民告官”案 仅有一成案件告官能见官

09.07.2015  11:23

美编王丽娜/制图

     加强法治建设创建平安云南

    昨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4年行政审判白皮书,通报了全省法院去年行政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及十大典型行政案例。白皮书显示,去年审理的“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案件逐渐增多,败诉率为13.08%,其中乡政府为被告和城建管理类案件败诉率较高。随着行政机构对依法行政和依法应诉工作的重视,去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总体上升,但昆明应诉率仍然偏低,仅为10%。省高院建议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强依法行政。

    针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告官不见官”的现象仍普遍存在,省高院建议,行政机关要规范执法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行政,不可“任性”执法、越权执法、违法执法,确保执法程序正当、公开透明,做到程序和实体并重;在严格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做到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有据,将“权力放在阳光下运行”。健全依法行政检查考核机制,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办理司法建议情况等纳入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内容,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为行政审判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司法体制改革为行政审判创造了强大动力,云南已选取了22 个人民法庭作为主审法官责任制试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学群介绍,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等改革举措,将为搞好行政审判工作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机制动力和工作动力。

     昆明4案件

    上典型案例榜

    白皮书公布了2014年云南法院十大典型行政案例,其中昆明有4例案件上榜,包括范瑾诉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寻甸县小发古采石厂诉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补偿职责案、邓永声诉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交通管理行政许可案、刘春洪诉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有违章 不给办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邓某某诉市车管所

    2013年2月28日,邓某某向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市车管所以邓某某有五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尚未处理完毕为由不予办理。邓某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市车管所不予为其办理机动车检验合格手续的行政行为违法。一审法院驳回邓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市车管所的行为明显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市车管所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政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本案例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过程中如何选择适用法律具有指导意义。本案中,关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最高法律位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而该法中并未规定申请公安交警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应以申请人处理完毕交通违章行为为前置条件。因此,与该法规定不一致的下位法或相关规定都不能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被拆迁 未收到房屋评估报告

    范某诉盘龙区政府

    2011年9月3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发布国有土地上的征收决定公告,范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在征收补偿方案所确定的补偿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范某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2年3月2日,区政府对被征收人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范某对该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不清,行政程序违法,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撤销了区政府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例的意义在于确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正当程序的审查要求。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未告知被征收人房屋评估价值及相应救济权利,违反了正当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程序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法律、法规、规章所明确规定的程序,而且也要审查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正当程序。如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不利处分时未给予其陈述申辩和救济的权利,其行政程序违反了正当程序的要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行政程序违法。(昆明日报 记者蔡靖妮)

编辑:周智宇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