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医保待遇再提高
进一步降低三级定点医院医保起付标准、大幅提升重特病最高支付限额、增加“门诊慢性病”报销病种……昨日,我市召开“调整昆明市医疗保险待遇有关事项”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一系列医保待遇调整政策,将直接惠及全市560余万参保人。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张斌参加发布会并进行发布。张斌表示,我市行政区域内由于参保人群、参保单位的差异,其基金支撑能力不同,带来支付上的差异,最终导致省、市参保人在具体享受待遇上造成差异。本着坚持以民生问题为导向,以消除同城医疗保障差异为目标,经过认真的测算、分析、研究,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自2019年12月1日对我市医疗保险待遇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待遇调整将直接惠及全市560余万参保人,医保基金预计多支出8600万元,实现与省本级职工“同城同待”。
具体调整为:
一、 昆明市职工、居民每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将全面对标省本级,即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原1200元调整为88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原500元调整为550元,一级及其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原200元调整为400元。此项调整对标省直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降低了参保人在三级医疗机构个人支付压力。
二、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5.9万元调整至6万元,重特病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调整至35万元,合计最高支付限额41万元。此项调整统一了昆明市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实现了对标省直职工统筹基金合计最高支付限额,扩大了重特病患者保障范围,减轻患者高额费用负担。
三、 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待遇,起付标准由550元调整为300元,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80%,个人自付20%。单一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报销限额为20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报销增加1000元,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报销限额由3000元提升为5000元,城镇职工、居民特殊病门诊待遇,按照住院待遇标准执行,一年支付一次起付标准,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计算。此项调整实现对标省直职工门诊“两特病”待遇,加大门诊“两特病”患者的保障力度。(昆明日报 首席记者杜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