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出台“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26.04.2022  08:53

来源: 昆明日报   

2017年底,昆明市全面建成长制,提前一年完成中央确定的目标任务。随后,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实现闭环管理。在此基础上,昆明河(湖)长制快速进入由“见河长”到“见行动、见成效”的目标转变,2021年,各级河(湖)长累计巡河(湖)7.8万余次。

伴随着河(湖)长制的全面建成,河(湖)长制推行工作进入新阶段,其重要内涵是推动河(湖)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这个阶段对增强河(湖)长制实效性及长效机制的理论研究需求更加强烈,特别是如何在法律框架下解决河(湖)长制的内在制度完善和外部制度运行需求十分迫切且意义重大。由此,《昆明市“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日前出台。

办法》完善法律监督责任

近年来,全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但河湖管理保护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具体而言,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国家层面仅有201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较为宏观地规定了“在省、市、县、乡建立河(湖)长制”,对河(湖)长制作出原则性规定,缺乏其他明确的法律、法规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

此次《办法》的出台,既是必需,也是必须。为落实云南省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相关要求,发挥“河(湖)长+检察长”联动作用,昆明市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增强效率意识,提高工作效能,第一时间制定并出台《办法》。

办法》旨在全面落实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河湖管理保护方面的法律监督责任,以加强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督为主要任务,探索构建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生态共建共治管理机制,共同推动河湖生态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

河(湖)长制真正实现“有实”,本质上强调的是河(湖)长制长效机制的建立,此次《办法》的出台,让市河(湖)长制实现制度层面的长久生命力。《办法》从总体要求、工作机制和组织保障3个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让河湖治理有更好抓手

“《办法》中明确了重大案件联合督导机制,对于上级交办、转办、督办的重大案件及媒体曝光、涉及面广或跨行政区域的涉河湖公益诉讼案件,可由检察机关与同级河(湖)长办进行联合挂牌督办,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责任,强化问题整改。”市河(湖)长办相关负责人坦言,联合督导机制的确立,解决了以前相对“单打独斗”的局面,对问题的解决有了更好的参考和抓手。

在协同领导机制层面,《办法》规定重要工作协同推进,河(湖)长办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或研究部署重大工作时,应当邀请同级检察机关派员参与或征求同级检察机关意见;重点河湖联动管理保护,强化执法、司法联动,形成河湖保护治理合力,有效推动河湖管理保护见实效。 

办法》建立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和办理情况通报反馈机制,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履职中,发现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同理,当检察机关在办理有重大影响、敏感的河湖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当及时通报反馈给同级河(湖)长办。此外,《办法》还从协作互助及常态化工作联系、强化公益诉讼和重大情况通报及舆情应对3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组织保障着重从强化组织领导、注重跟踪问效、推进责任考核、提升队伍素质4个方面提出要求,以保障协作机制顺利有效实施。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昆明市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建立了重要工作协同推进、重大案件联合督导、线索相互移送、调查取证协作、支持检察监督工作等工作机制,助力实现河湖长治、清水长流的目标,筑牢“绿水青山”生态底色。(昆明日报 记者吕文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