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出台实践“四种形态”实施意见

13.08.2016  09:08

  云南网讯 据云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消息:“要使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下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岗位领导干部出现的一般性问题要进行约谈,约谈要形成记录,存档备查”……

  近日,昆明市出台《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 “四种形态”的实施意见》,细化规范了实践“四种形态”的实施部门、操作要求、监督保障、结果运用,做实做细“四种形态”。

  《实施办法》明确,全市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组织(人事)部门,都是实践“四种形态”责任主体。要坚持党委的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同时,围绕实践“四种形态”,将“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让党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细化为20个方面的具体操作要求。

  为强化实践“四种形态”的监督保障,《实施意见》要求把实践“四种形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述廉重要内容,强化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日常检查、定期督查、督导调研、明察暗访、民主评议等方式,指导督促各级党委(党组)认真贯彻落实,把实践“四种形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同时要求各级纪委(纪检组)建立常态化的工作督导通报制度,定期对实践“四种形态”情况汇总分析研判,加强督促指导,每季度收集汇总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践“四种形态”工作情况,分别报送上级纪检机关和同级党委,并在年底进行集中通报。

  《实施意见》规定,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正确运用“四种形态”,出现“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等情形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2015年以来,昆明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领导干部44人。

  今年上半年,昆明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使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632件涉及706人,占问题线索总数的77.3%;党纪轻处分81人,占处分人数56%,组织处理16人,占处分人数8.7%;党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64人,占处分人数44%;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9人,占受处分人数的4.9%,实践“四种形态”取得了明显成效。

  来源:昆明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