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再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05.06.2017  22:25

城市低保从530元提高至560元,农村低保提高35元

近日,昆明市再次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低保、农村低保标准将提高30元至35元,统一全市特困供养人员标准。

据介绍, “十三五”期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实行“一年一调”。按照昆明市委、市政府关于举全市之力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实现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在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推进精准扶贫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此次调整后,城市低保户每月可多领30元至35元。其中,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安宁市、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区由每人每月530元提高为560元;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倘甸两区由每人每月475元提高为510元。

农村低保标准也提高35元。其中,晋宁区、安宁市、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阳宗海风景区由每人每月295元提高为330元;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倘甸两区由每人每月260元提高为295元。

全市将统一特困供养人员标准,其中,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2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具体为: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安宁市、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区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636元调整为72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530元调整为600元;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倘甸两区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570元调整为72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475元调整为600元。

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拟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