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停车费新规3月20日实施 涨价须提前1个月公示

25.02.2017  14:34

  24日,昆明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该办法自3月20日起实施,《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焦点速览

   1.小区停车费由业主大会确定

  主城规划区内住宅小区(含商住一体混合型小区住宅部分)物业共有部分的停车设施,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由车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按“昆明市住宅小区物业共有部分的停车设施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住宅小区内属业主所有的停车设施,可按面积收取物业服务费。

   2.涨价须提前1个月公示

  经营者上调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须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示,每次调价周期不得低于12个月。

   3.国家机关工作时间免费停车

  国家机关对外开放的附设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一律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4.查封车辆不得向当事人收停车费

  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5.新能源车路内泊位免费停2小时

  进入住宅小区停放场(地)停放30分钟内(含30分钟)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进入其他停车设施临时停车时间15分钟内(含15分钟)的(不包含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免收停车服务费;新能源汽车在路内临时停车泊位每天一次免收2小时停车服务费。

   6.占道停车不得重复收费

  对占用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车辆,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后,不得再重复收取停车服务费。

  云报全媒体记者 欧阳小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