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 昆明代表议案处理机关要报告实施情况

15.08.2017  09:42

        昨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经昆明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及《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规定》,上述条例、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大议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戚永宏介绍,新修订后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程或者常委会议程的议案,要将关于代表议案的相关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连同议案文本,交由有关机关实施。有关机关要制订实施方案,并向提出议案的代表通报相关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实施情况。这一新增条款将对增强代表议案处理实效发挥积极作用。

        修订后的《规定》共设条文20条。其中,新增6条,修改13条,删除2条。《规定》修改完善了代表提出议案的基本要求。增加了提出代表议案的事项范围的规定,要求代表议案应当是属于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以及其他需要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或者批准的事项,进一步明确了提出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修订后的《规定》对依法保障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提高代表议案质量,规范程序,增强代表议案处理实效,充分发挥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民主法治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学锋、副市长洪维智出席新闻发布会。(昆明日报 记者李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