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昆明主城区货运交通组织调整措施施行全市设置33个卡点进行“限货”管控
06.10.2014 18:59
本文来源: 公安局
为减少过境及货运交通对中心城区的交通干扰,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昆明市实施了主城区货运交通组织调整措施。自2014年9月1日开始,昆明主城区货运交通组织调整(第二阶段)将正式施行。 针对“限货”区域由目前的三环周边扩大至绕城高速沿线,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优化管理勤务及警力部署,目前,已经完成货运交通组织调整沿线47个进出通道交通诱导指示系统设置,为受限车辆提供通行引导;在“限货”区域外围的主要立交节点、路口、路段,昆明交警设置了33个固定执勤卡点,驻点警力采取“三班两运转”的勤务模式,开展定点指挥和引导,宣传“限货”措施,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对货运车辆违反交通禁令标志驶入禁行区域的行为将处予150元罚款处罚,且驾驶证一次将被记3分;在“限货”区域沿线设置有400余套电子监控设备,不间断抓拍违反上述限制通行规定车辆。 期间,昆明交警还将联合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严把“入境”关卡,指挥分流过境货运车辆,借助入昆高速沿线收费站发放宣传资料;会同相关部门,整合资源优势,持续通过省、市广播、电视、报纸媒体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发布我市主城区货运交通组织调整信息,及时传导路况资讯,为驾乘人员提供出行帮助。 除此之外,昆明交警每周还将组织不少于2次白天时段内的货运车辆通行秩序集中整治,在日常管理及集中整治工作中,加强制贩假牌、假证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受限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其他交通管理证件等交通违法行为。 主城区实施货运交通组织调整,不可避免的改变我市主城区货运交通秩序,为保障城市基本生产、生活正常进行,在严格货运车辆通行证件办理程序的审批以及办理证件使用情况的监管下,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受理确因进入受限区域开展城市基本生产、生活保障的货运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货运车辆给予办理通行证件,指定通行的时间、路线。支队分别在昆明市机动车第六、九检测站内,以及归十西路1号(东三环千益汽修厂旁),设置了3个入城证办理窗口,企事业单位、货运物流公司可到窗口进行申请和咨询。 实施“限货”后,货车在规定时日要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目前全市设有22个机动车检测站,处于“限货”区域内的检测点有12个,另外10个机动车检测站设于限行道路外围周边,货车车主及驾驶人可就近选择参加车辆检验。 2014年8月28日 全市33个“限货”执勤卡点分布 1、昆安高速高峣立交; 2、碧鸡路(昆西管理处); 3、南连接线昆安高速岔口; 4、南连接高速滇池路收费站(2个); 5、南连接高速金家河下桥匝道; 6、南连接高速杜家营立交区(3个); 7、东绕城高速洛羊收费站; 8、东绕城高速广卫加油站; 9、昆玉高速广卫立交区底层(2个); 9、东绕城高速阿拉立交区区(2个); 10、东绕城高速两面寺立交区(2个); 11、昆石高速科技园立交区(2个); 13、昆石公路拓翔街口; 14、石安公路小新村立交; 15、昆曲高速九龙湾立交区; 16、西北绕城高速九龙湾立交区; 17、西北绕城高速茨坝立交区域(2个); 18、轿子雪山旅游专线桃园立交区域; 19、西北绕城高速乌龟山立交区区域(2个); 20、昆武高速普吉立交区域(4个)。 21、跑王线昆河铁路三岔口 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对昆明市主城区货运交通组织进行调整的通告(第二阶段) 为进一步优化昆明市主城区货运交通组织,营造良好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昆明市主城区部分道路和区域进行货运交通组织第二阶段调整的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9月1日起,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不含)以下的载货汽车每天7:00至22:00不得在以下道路行驶: (一)二环(含)以内区域道路; (二)呈贡区石龙路(不含)、春融东路(含)、祥和街(含)、景明北路(含)、新北路(含)、梁王路(不含)、锦绣大街(含)、春融西路(含)所围合的区域以内道路。 二、自2014年9月1日起,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含)以上的载货汽车以及牵引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农用车、挂车、吊车、轮式自行机械车等专项作业车,全天24小时不得在二环(含)以内区域道路以及彩云路主道、滇池路、环湖东路(庄稼塘立交至驼峰街)行驶;每天7:00至22:00不得在以下道路行驶: (一)彩云路辅道,呈贡区聚贤街、春融东路、春融西路、景明南路、景明北路; (二)呈贡区石龙路(不含)、春融东路(含)、祥和街(含)、景明北路(含)、新北路(含)、梁王路(不含)、锦绣大街(含)、春融西路(含)所围合的区域以内道路; (三)东绕城高速(不含)、西北绕城高速(不含)、昆安高速(高峣立交区至和平村收费站,不含)、绕城高速内环中线(不含)围合区域以内道路。 三、确因需要进入上述限行区域从事城市基本生产、生活保障的受限车辆,应当按照《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违反上述限制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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