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被裁 昆明一男子泄愤破坏啤酒厂设备获刑6个月

15.10.2015  09:26

    欧某是昆明一家啤酒厂的员工,不想干了2年多后竟被啤酒厂突然裁员,加之与老板协商经济补偿未能达成一致,欧某竟趁夜间潜入工厂车间,接满一桶自来水浇在配电柜、杀菌机等机器上。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欧某被官渡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官渡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后,判处欧某有期徒刑6个月。

    2012年10月,欧某来到昆明市一家啤酒厂工作,在生产车间干了2年多,一直工作稳定。可没想到,去年9月25日,啤酒厂突然辞退了20多名员工,而他就是其中之一。突然被辞退本就让欧某窝了一肚子气,加上老板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他打算给老板一点教训。9月26日晚,欧某趁夜间潜入工厂车间,用水桶和口缸接满自来水以后泼洒车间的洗瓶机配电柜、杀菌剂配电柜和贴标机配电柜,将配电柜内的设备损坏。

    次日上午,欧某在啤酒厂员工宿舍被抓获。经鉴定,被损坏的设备价值10900元。

    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欧某为泄愤报复,毁坏机器设备,破坏生产经营,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营业,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责任。欧某因对公司裁员不满,采取违法措施,但归案后能如实坦白罪行,并对公司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公司的谅解,建议从轻处罚。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欧某表示没有异议。其辩护律师认为,欧某认罪态度积极,案发后,其家属积极赔偿了损坏设备的费用13000元。另外,因为该啤酒厂违规裁员,并在辞退员工后拒绝按规定给员工经济补偿,因此在这次事件上被害人也存在重大过错。

    官渡法院审理认为,欧某为泄愤、报复,损坏机器设备,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其因被临时裁员和经济补偿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议且造成不满,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坏,仍以泄愤为目的,采取破坏方式,损坏啤酒厂机械设备,被害人并不具有刑法上的重大过错,因此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庭不予采纳。判决欧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昆明日报 记者蔡靖妮)

编辑:陈盈盈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