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商人托运象牙制品 被判缓刑2年

09.10.2014  09:45

     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在昆明做生意的彭某,准备将从境外买来的一件象牙制品通过物流公司寄往山东青岛,但这件象牙制品在昆明长水机场被公安人员查获。由于彭某运输的象牙制品价值5万余元,昆明市中院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彭某缓刑,并处罚金2万元。

    40出头的彭某,在昆明经商多年。2005年,彭某用一块价值3000多元的手表,从境外换回一件象牙制品。2013年1月4日下午3点左右,彭某本想通过物流公司,将这件象牙制品寄到山东省青岛市。可第二天,象牙制品在昆明长水机场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该象牙制品系非洲象象牙雕制品,价值5万余元。

    案发后,公诉机关起诉彭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件一审开庭,彭某曾在法庭上辩称,自己不知道邮寄的东西是象牙制品,以为它是一个树脂工艺品。但盘龙区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根据彭某邮寄物品的保价金额,可以认定彭某主观上明知自己托运的物品就是象牙制品,而且,根据检方提供给法庭的证据来看,能证实彭某在2005年对涉案物品的价值是认得的,他不可能用价值3000元的手表换取一个树脂的工艺品。

    一审法院认为,彭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查获的非洲象象牙制品依法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彭某不服,向昆明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开庭时,彭某主动放弃了原来的上诉理由,态度诚恳地向法庭自愿认罪,希望法庭给予从轻处罚。在案件审理期间,彭某家属还主动向法院交纳了2万元罚金,希望二审在量刑时能对他适用缓刑。

    昆明市中院审理本案认为,彭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法院判处彭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但鉴于彭某在二审中自愿认罪,同时又积极交纳罚金,二审法院认为彭某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于是,昆明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彭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记者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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