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产妇羊水栓塞致死 法院判医院赔43万

04.11.2014  11:05

     院方未按规范为曾某完善相关辅助检查,观察记录期违反医疗原则

     庭审现场

    曾经生育过一儿一女,会泽的汪先生在妻子即将分娩第三胎时,选择了昆明圣民医院。可悲剧发生了,妻子在生产过程中因羊水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昆明市中院二审判令该医院赔偿汪先生及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3万余元。

     妻子生第三胎时遭遇意外

    汪先生老家在会泽,30岁出头的他,已经是两个孩子的父亲。2012年大儿子10岁,二女儿7岁,这时候,妻子曾某又怀孕了。

    胎儿即将临盆,汪先生夫妻选择离家较近的昆明圣民医院分娩,他们于2012年5月13日进入昆明圣民医院住院待产。

    住院期间,医院曾给曾某使用缩宫素进行催产,可等到曾某宫口开全,胎膜自破后,曾某痛苦地大叫一声后,便出现面色青紫,呼吸困难,心跳骤停等症状。昆明圣民医院经过一系列抢救后,立即联系120要求转院。

    曾某于5月14日下午被转入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抢救,但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曾某系羊水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一审法院判赔43万元

    事件发生后,汪先生为了获得医院方赔偿,委托律师和院方打起了官司。汪先生说,曾某的父母也上了年纪,需要照顾。因此,他们5人共同起诉院方,索赔各项损失60余万元。

    这起案件开庭,一审法院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对昆明圣民医院对曾某提供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书载明:羊水栓塞是分娩期的严重并发症,发病率为4-6/10万。发生于足月妊娠时,产妇死亡率高达80%以上。对这起医疗事件,鉴定机构认定昆明圣民医院存在过失。

    五华区法院一审本案后,综合考虑曾某自身身体情况及院方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大小,确定由被告昆明圣民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汪先生及子女长期在昆明居住,五华区法院一审按照城镇相关标准计算损失赔偿,确认本案损害共计58.7332万元,由昆明圣民医院按责任比例70%赔偿411132.4元。此外,一审法院酌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万元。

    一审宣判后,昆明圣民医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在上诉中,圣民医院对汪先生及家属与曾某的亲属关系以及本案赔偿标准提出了异议。

    昆明市中院二审本案认为,鉴定机构认定曾某入院后,医院方存在未按相应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为曾某完善相关辅助检查,院方在缩宫素使用方法的医嘱及静滴缩宫素期间对曾某及其胎儿的观察记录违反医疗原则等问题。昆明市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判令由圣民医院承担70%过错正确。结合曾某自2003年起与丈夫到昆明工作、居住的事实,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刘玲)

编辑:合宇聪责任编辑:合宇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