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旧货市场年交易额约12亿元 暂不制定管理条例
今年初的云南省十二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黄秋苹等13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云南省旧货市场与交易管理条例>的议案》。那么,议案办理得如何呢?
25日,省人大财经委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报告办理情况。报告称,基于行业发展现状和现有法规情况,制定该条例的时机和条件还不成熟。
报告还显示,李朝伟等2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云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的议案》获得同意,建议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的立法计划。
全省共有各类旧货市场约40个
部分州市旧货物品交易无专门市场
报告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具、家电和电子机械等生产生活用品更新换代速度不断加快,被替换的旧物品虽然已经失去部分使用价值,但是经过回收、维修、翻新和加工处理,仍可发挥效用。通过旧货的交易实现物品回收再利用,有利于节约资源,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有效途径。
初步统计,截至2013年底,云南省共有各类旧货市场约40个,经营户约1100户,年交易额约12亿元,市场从业人员约5700人。主要从事旧家具、旧家电、旧机械设备、旧生产资料及生活用品等旧货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旧货市场主要设立于昆明市主城区及州(市)政府所在地,部分州(市)旧货物品的交易无专门的交易市场,主要是由有再生资源回收经验者设立经营店,或采取“就街为市”的方式进行交易。
县(市、区)和乡(镇)方面,因为旧货物品单一、交易量小,一般没有统一的旧货交易市场。大部分县城和乡镇还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有固定场所的旧货市场,大多数是周末或者其他节假日期间,在城区某些路段、街道形成临时性的旧货交易点,有部分旧家具、旧家电购销点。
行业发展水平较低、避免法规重复
制定该条例的时机还不成熟
报告进一步称,国家和云南目前已经制定出台一些有关旧货交易与市场管理的法规。相关主管部门认为,一系列的法规已对旧货市场和交易管理活动进行规范,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议不再另行制定《云南省旧货市场与交易管理条例》。
基于上述情况,省人大财经委认为,加强对云南旧货市场和交易管理活动的监管非常必要,但是由于现有法律对旧货市场的经营、监管和法律责任等已经进行规范。
省人大财经委进一步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是严格执法,不是重新立法。并且,考虑到云南旧货市场行业发展总体水平较低的现状,当前制定该条例的时机和条件还不成熟。
相关部门也反馈,下一步将努力解决当前旧货市场与交易管理活动中的一些不规范现象,努力改变因行业发展不足,各级政府对旧货行业重视程度不够,执法力度偏软的现状,加大监管力度,严格依法行政。并加强旧货市场的规划工作,将旧货市场建设纳入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合理设置旧货市场、旧货经营网点。
同时,加强行业管理,研究推进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新型交易模式发展,提高经营者素质,并引导具有一定实力的旧货流通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都市时报记者 杜弘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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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有望列入省人大常委会明年立法计划
与此同时,《关于制定<云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的议案》则获得同意。省人大财经委建议,将该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度立法计划。
报告介绍,澄江化石地是我国唯一的化石类自然遗产,制定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保护和科学合理利用,有利于增强保护和管理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该法规涉及到的执法主体、授权执法、保护范围、保护经费、保护措施和处罚措施等需要政府予以明确或者依法审判,省人大财经委建议,由省政府提出该法规议案,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黄龙玉资源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审议
销售假冒黄龙玉可能会被吊销执照
经营者未按照消费者要求提供黄龙玉检验证明,且逾期不改的,处产品标价3倍以下罚款……昨天,《云南省龙陵黄龙玉资源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具体来说,经营者未按标准和规定正确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和经营者的,未按消费者要求开具发票、提供质量保证卡或者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产品标价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经营者未明码标价的,同样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同时,经营者以假冒黄龙玉或者以人工方式改变自然属性的商品充当天然黄龙玉,欺诈消费者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都市时报记者 杜弘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