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10月1日起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全省生育保险从今年10月1日起下调缴费比例,普遍从0.8%-1%下调到0.5%。结合我省工伤、生育保险运行实际情况,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及时出台了我省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和措施。
按照《社会保险法》、省人民政府颁布的《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全省生育保险制度已覆盖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8%-1.0%,职工个人不缴费。
自1995年实施生育保险制度以来,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在促进妇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维护女职工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次调整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是依据统筹地区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存量划分的,不搞一刀切。政策调整主要取决于统筹地区基金结余存量,并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具体来说,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凡是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支付额的,都应下调生育保险基金费率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
截至2014年末,全省16个州市加省本级共17个统筹地区中,怒江州、迪庆州、曲靖市、玉溪市、昭通市、红河州、丽江市、保山市、楚雄州、西双版纳州等10余个统筹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待遇支付额度且费率超过0.5%,应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0.1-0.5个百分点。另外,省本级2011年至2014年费率已从0.8%降低到0.4%,2015年报省政府同意后,至2017年连续三年继续执行0.4%的费率。
数据
截至2014年底,全省生育保险参保279.26万人。基金收入8.68亿元,支出8.49亿元,累计结余12.49亿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3.16万人次,比去年同期增加1.98万人次,增长率17.7%。(云南信息报 记者朱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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