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10月1日起降低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25.09.2015  08:44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近期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和《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根据通知要求,自今年10月1日起,全省工伤、生育保险将下调缴费比例,其中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从0.93%下调到0.75%,生育保险费率从0.8%-1%下调到0.5%。降低两项保险费率后,2015年10月-12月可减少用人单位缴费负担约1.21亿元;2016年预计可减少用人单位缴费负担约5.22亿元。调整以后,不会影响参保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待遇落实问题。

    11个统筹区 工伤保险下调基准费率

    据省人社厅介绍,由于目前省内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劳动力资源分布以及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水平差异较大,所以这次费率调整也充分考虑地区之间的不平衡。

    在工伤保险方面,具体要求是,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正常规模控制在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超过18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要通过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下浮费率等措施压减过多结存,促进基金结存回归正常水平。截至2014年末,需要对基准费率进行调整的有昭通市、楚雄州等累计结余不足9个月左右待遇支付额度的地区。玉溪市、红河州等12个月左右待遇支付额度执行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而昆明市、曲靖市、普洱市等11个统筹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18个月待遇支付额度,需要下调基准费率。

    而在生育保险方面,具体要求是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凡是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支付额的,都应下调生育保险基金费率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截至2014年末,全省16个州市加省本级共17个统筹地区中,怒江州、迪庆州等10余个统筹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待遇支付额度且费率超过0.5%,应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0.1-0.5个百分点。另外,省本级2011年至2014年费率已从0.8%降低到0.4%,2015年报省政府同意后,至2017连续三年继续执行0.4%的费率。

    调费率不影响市民工伤生育 保险待遇

    由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主要是由用人单位进行缴纳,所以此次费率调整最大的受益方是用人单位。经初步估算,生育保险全省12个统筹地区降低费率后,2015年10月-12月可减少用人单位缴费约5700万元;2016年可减少用人单位缴费约2.66亿元。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从0.93%下调到0.75%,预计2015年10至12月可减少参保单位缴费6400万元,其中省本级减少2070万元;不考虑参保、工资等增长因素,预计2016年减轻单位缴费负担25600万元,其中省本级减少8281万元。

    而对于普通的参保者来说,这次调整费率工作不会影响参保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待遇落实问题。(都市时报 记者李瑞莹)

编辑:廖拓溪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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