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9月1日起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人社厅答疑

23.07.2015  00:04

    新华网云南频道7月22日电(马一文 邱丽芳)22日,记者从云南省人社厅获悉,自9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一、二、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从1420元、1270元、1070元调整为: 1570元、1400元、1180元。

  2015年7月22日印发的《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云南省一、二、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从1420元、1270元、1070元调整为: 1570元、1400元、1180元,分别增长10.56%、10.24%和10.28%;一、二、三类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从12元、11元、10元调整为: 14元、13元、12元,分别增长16.67%、18.18%和20%。

  同时,《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新华网云南频道邀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进行详细解答,包括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时怎么办等问题。

   云南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70元

   云南省2015年是如何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

  答:综合考虑2014年以来国家和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周边地区情况及企业承受能力,经省政府批准,将云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一类地区:1570元(原标准1420元);

  二类地区:1400元(原标准1270元);

  三类地区:1180元(原标准107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一类地区:14元(原标准12元);

  二类地区:13元(原标准11元);

  三类地区:12元(原标准10元)。

   云南省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呈贡区、嵩明县由二类地区调整为一类地区

  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地区是如何划分的,与往年相比有什么变化?

  答: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地区按照县级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为三类地区。具体如下:

  一类地区: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和安宁市、嵩明县。

  二类地区: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及东川区;其他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县(市、区);其他设市城市及玉龙县、德钦县。

  三类地区:其他各县。

  与往年相比,今年云南省调整了3个县、区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地区类别:将呈贡区、嵩明县由二类地区调整为一类地区;将德钦县由三类地区调整为二类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