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证券交易所1月8日起暂停实施指数熔断机制
据上交所1月7日消息,为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暂停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四章第五节规定的“指数熔断”机制。
据深交所消息,为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暂停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四章第六节规定的“指数熔断”机制。
另外,据中金所消息,为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决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暂停实施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熔断制度。(中国证券网)
【证监会回应】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回应熔断暂停:维护市场稳定 下一步将完善机制
对于三家交易所发布通知自1月8日起暂停实施指数熔断,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7日晚间回应,熔断机制不是市场大跌的主因,但从近两次实际熔断情况看,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而熔断机制又有一定“磁吸效应”。下一步,证监会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改进方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不断完善相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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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高管“减持新规”
为实现监管政策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
【中金所通知】
关于暂停实施股指期货熔断制度的通知
为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决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暂停实施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熔断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五十六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第二十一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第二十一条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第二十一条中的熔断制度暂停实施;
二、《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和《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中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由“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7%”调整为“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10%”。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本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7%”调整为“本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
三、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继续与股票市场保持一致。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25-9:30,其中9:25-9:29为指令申报时间,9:29-9:30为指令撮合时间;连续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第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
四、本通知仅涉及熔断制度的暂停实施和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的调整。股指期货其他业务细则,包括交易保证金执行标准(非套期保值持仓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40%,套期保值持仓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20%)、手续费标准(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三,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十三,申报费为每笔一元)和日内开仓限制标准(客户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等均保持不变。
编辑:合宇聪责任编辑:合宇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