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24.05.2016  10:24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这是继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我国推出的又一重大税制改革。

      一、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逐步将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国家率先在河北开展水资源税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选择其他地区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鉴于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在各地区的市场开发利用情况不尽相同,对其全面开征资源税条件尚不成熟,此次改革不再全国范围统一规定对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征税。各地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根据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征收资源税的具体方案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二、全面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在已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品目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改革的基础上,此次改革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

三、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

      四、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水平。鉴于各地区存在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为避免统一税率造成企业结构性负担增加,此次改革由中央统一规定了矿产品的税率幅度,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结合当前矿产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遵循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充分考虑企业负担能力等因素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后实施。

  五是合理设置优惠政策。此次改革对开采难度大、成本高以及综合利用的资源给予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