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许可名称
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1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66项:“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处理决定: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三、《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第六条:国家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使用广播电视频率、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以及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实行许可制度。
四、《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机关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
审批条件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和《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
申请材料
一、订购证明申请文件;
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三、《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审批程序
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报省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1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购买调频频、电视广播50瓦(含)以下无线发射设备的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乙类)。
对申请办理中波、短波广播;调频同步广播面数字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多工广播电视;调频、电视广播50瓦以上无线发射设备订购证明的省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国家广电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由其核发《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甲类)。
省广电局审批(审核)时限
13个工作日。
省广电局受理部门
原云南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处(昆明市人民西路182号)
负 责 人:王 涌
联 系 人:郭 嘉、廖庆和
联系电话:0871-66292101、66292102
附件2: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申请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