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旅发委解读新修改《旅行社条例》 没有门店也能开旅行社
新修改的《旅行社条例》不要求有固定经营场所,对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有显著促进作用。记者周密/摄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近期,国务院对《旅行社条例》在内的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其中,对《旅行社条例》的修改,涉及到旅行社业务范围、旅行社及分社的办理程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权限等内容。
此次《旅行社条例》修改,涉及哪些条款?将会产生何种影响?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质规处处长董荣对条款的修改进行解读。
亮点一:
旅行社准入门槛更低了
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六条原条款,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三个条件。
修改后的第六条为“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删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两个条件。
也就是说,今后,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只需满足“不少于30万元注册资本”这一条件。
在董荣看来,这一修改无疑进一步降低了旅行社行业的准入“门槛”,激发人们的创业积极性,鼓励初创人员从旅游开始创业,提升旅游业吸纳就业的能力。“旅游业作为劳动密集型的服务性行业,也是创业门槛相对较低的行业,需要大量人力投入,此举是国家实施‘大众创业’战略的具体体现。”董荣说。
同时,随着网络发展,越来越多人选择通过手机、电脑等在线咨询、预订、购买旅游产品,旅行社经营者与旅游消费者不再需要面对面开展营销活动,经营场所、设施等已不是必备条件,此项政策的修订也是顺应了旅游市场的发展需要。
“我们在进行旅行社业务现场核查时,就发现已经有许多经营者,为了降低成本,开始选择在私人住宅通过网络开展旅行社业务。”董荣说,新修改的《旅行社条例》删去对固定经营场所、营业设施的要求,对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今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将不再需要对申请人的营业用房以及传真机、电话、电脑等办公室设备等‘许可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只需要审核申请人的注册资本、相关证明材料即可,”董荣说,“取消现场审核环节,将使《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办结时间进一步缩短,我们将在现行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当场办结。”
亮点二:
前置审批变为“先照后证”
国务院此次对《旅行社条例》的七项条款进行修改。其中,有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等条款涉及“先照后证”。
“先照后证”是指先申领营业执照,再办理有关许可证。此前,旅行社审批实行的是“先证后照”的前置审批。也就是说,申请人在提交完相应材料并审核合格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后,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才能去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但是,旅行社行政许可审批,要求旅行社具备固定足够的营业用房以及传真机、电话、电脑等办公室设备等“许可条件”。而尚未取得营业执照,就无法以市场主体的身份租赁场地、采购设备或签订用工合同,因此经常出现“证照互为前提”的尴尬。董荣表示,这是给申请人提供实实在在的政策福利。
改为“先照后证”后,申请人首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持执照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等待许可证期间,申请人就可以着手进行部门不需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的活动。受此影响,修改后的第九条取消了“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表述。
根据调整后的旅行社行政审批程序,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先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换发《工商营业执照》。持有换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董荣表示,其实在《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栏中就有“出入境旅游业务服务、国内旅游业务服务”两项内容,并标注“以上经营项目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按照修改后的第九条,旅行社将省去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这一环节,而是可以直接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此举将有利于市场主体更便利、快捷地进入市场。(昆明日报 记者李思凡)
编辑:王莹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