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实施一周年,三大乱象为何仍难禁?
超低团费“卷土重来”、黑导游屡禁不止、不文明旅游依然凸显,至今年10月1日,旅游法实施已有一周年,记者调查发现,旅游业仍存乱象。专家认为,各地应结合实际,出台包含监管机制、处罚方法等在内的详细实施细则,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超低团费“卷土重来”,有合同为何难维权?
合肥至海南5日线路,曾一度低至1000元,去年十一新法实施之初,涨至3000元以上,但今年十一,再次降至2000元左右,节日后报价更低。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旅游法刚出台时,大型旅行社由于放弃超低价团业务量大幅下滑,而小作坊旅行社反而订单爆满,一定程度上刺激整个行业的低团费死灰复燃。
低价团的无序回归导致诱骗购物“卷土重来”。4月初,安徽省黄山市市民倪军(化名)以800元超低价报名云南旅游团,旅行社在行程单上注明会去3个购物点,并在出发前让游客签订了自愿去购物点的承诺书,但实际上这趟旅程中倪军被“带”去的购物点远多于此。
倪军回忆说,一路上导游就在极力“宣传”当地玉镯,后以车子检修为借口在一家玉石购物店停留了一个半小时,在店员与导游的力劝下,倪军以3万元买回一个玉镯。“回到家和朋友交流才知道,这种宣传已经成为导游惯用伎俩。”
“旅游法中‘不合理’‘诱骗’等表述很难明确界定,需要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但目前多地尚未出台,导致监管乏力。”广东财经大学旅游管理与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张伟强分析认为,加上游客权益保护意识普遍缺位,往往旅行社提供的合同样本,拿过来就签,但这种模糊的合同条款难以事后维权。
他建议,地方制定配套政策时要加大保护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明确首先行程单中一定不可以有“购物场所”等文字出现;其次如果游客有购物需求,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但必须清晰注明购物点名称、产品特色、停留时间、购物次数等;此外还应规定什么叫制定购物点、擅自增加景点如何赔偿、旅行社的告知义务包含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