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并启动第一批云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云科奖发〔2015〕13号
各州(市)科技局,有关单位科技主管部门:
为加快云南省技术市场建设步伐,充分发挥技术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促进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云南省科技厅制定了《云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各单位,并启动第一批云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要求
(一)请各州(市)科技局、有关单位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积极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申报云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二)请各州(市)科技局、有关单位科技主管部门认真对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于2016年3月20日以前报送至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二、联系方式
(一)联系人
陈世锋 李明彦
(二)联系电话
0871—63135817(兼传真) 0871—63155414(兼传真)
(三)通信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542号科技大楼902室、901室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12月29日
云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国科发火〔2007〕609号),加快技术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基础作用,加速云南省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依照《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7〕565号)制定本方案。
一、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界定和管理
(一)本方案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三)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四)云南省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一)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
1.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2.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3.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4.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5.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6.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7.其他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二)大学和科研机构应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或机制,整合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内部资源,将其承担的各级重点科技计划、自主立项研发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
(三)现有的综合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发挥技术交易枢纽的作用,充分利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覆盖技术转移全程的一站式、网络化的技术转移服务。
(四)为提高技术转移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与质量,鼓励建立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支持现有技术转移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围绕一个或几个特定技术领域开展技术转移服务。
三、云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申报云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云南省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
(二)有可靠的技术成果来源,积累了一定数量可转移的技术成果项目。优先支持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的技术转移机构。
(三)有2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面积一般不小于150平方米(可合并计算),具备开展技术转移工作的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等基本条件,有较为广泛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的服务对象和专家咨询队伍。
(五)机构部门设置及人员结构合理,有符合规定的专职人员。机构人员在8人以上;本科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70%;中级职称以上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30%。
(六)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
(七)申报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近两年度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
昆明市的申报机构年均促成技术转移项目成交数不低于20项,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0万元;年均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100家;年均组织交流活动不低于5次,技术培训不低于300人次。
昆明市以外州(市)的申报机构年均促成技术转移项目成交数不低于10项,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2000万元;年均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30家;年均组织交流活动不低于3次,技术培训不低于150人次。
(八)连续两年无投诉、无诉讼,或有投诉但机构无责任,有诉讼但从未败诉。
四、云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
云南省科技厅常年受理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分批或不定期组织评审。已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机构不再重复申报云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一)云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流程
1.申报准备。符合申报条件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照本方案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审核推荐。申报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属地管理原则,报其科技主管部门,由科技主管部门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
3.受理审核。省科技厅受理申报材料并组织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
4.专家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实地考查。
5.申报审定。省科技厅主管处(室)在专家评审意见及实地考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6.审定公布。省科技厅拟审定为“云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机构,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核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省科技厅予以授牌。
(二)云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云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向省科技厅提交相关材料一式8份,按照申报书、附件顺序,用A4纸统一装订。材料清单如下:
1.云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法人内设机构设立批准证明。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主要高层管理团队、业务骨干名单及学历、职称、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4)申报机构近两年度在技术转移方面工作经费投入、营业性收入、技术性收入等资金凭证。若发票等凭证太多,可用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代替。
(5)若为企事业单位,提供近两年度审计报告或决算报告;申报机构若为法人内设机构,提供法人单位出具的反映内设机构收支等经营状况证明。
(6)申报机构近两年度的服务经营业绩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书所描述的典型案例中与用户签订的合同或用户报告,以及成功案例的目录名单,促成技术转移项目相关材料。
(7)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内部管理制度、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
(8)申报机构拥有的科技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清单及复印件。
(9)开展技术转移活动的其他证明文件。
五、云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扶持与促进
(一)省科技厅择优推荐业绩突出的云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二)省科技厅设立专项经费,支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
1.经省科技厅组织考核,年度为优秀、合格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经费补助。
2.经费管理及使用按照《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科财发〔2008〕78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调整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云财教﹝2012﹞306号)文件执行。
(三)各州(市)及相关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应将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和本行业科技发展计划,为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提供相应的匹配经费和条件支持。
六、云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考核管理
(一)省科技厅对云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云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于每年10月31日以前,向省科技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二)省科技厅每年组织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云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连续2次考核为不合格的示范机构,将取消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格。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评价材料的机构视为自动放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格。
(三)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申报、业务开展、考核评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科技厅将取消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格,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因自动放弃或被取消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格的机构,三年之内不可再申报云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