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部分省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经验举措(二)

18.02.2016  11:59

  (二)安徽:完善顶层设计,创新培训方式
2014年12月,安徽省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
作的意见》,要求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力争到2020年全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20万人。
  1、加大教育培训力度
  一是明确教育培训对象。将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作为重点教育培训对象;将有志于农村创业的回乡大中专毕业生以及中学毕业生、青壮年农民工、退役军人、职业农民后代等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后继者进行培养,确保经营农业后继有人。
  二是构建教育培训体系。统筹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培训基础条件设施建设,探索构建以农技推广机构、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为主体,农业科研院所、农业大学、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广泛参与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
  三是优化教育培训内容。按照生产经营型分产业、专业技能型分工种、社会服务型分岗位,以及分专业分级别情况,规范制订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方案,科学设置教育培训内容。以公共基础课和专业技能课为培训内容,提升新型职业农民综合素质。
  四是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实行“分阶段、重实训、参与式’’教育培训模式,采取理论教学、现场示范、考察交流、跟踪服务等形式,提高教育培训效率。鼓励涉农职业院校办好新型职业农民相关专业,支持新型职业农民采用半农半读、农学交替等方式分阶段完成学业。
  2、建立认定管理制度
  一是明确认定管理条件和对象。对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认定管理。要求各地按照不同产业、不同地域、不同生产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订认定管理条件和标准。
  二是规范认定管理内容及程序。从文化程度、生产经营规模、经济效益、示范带动效果、社会公认度等方面,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合理制订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内容。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县级审定的程序,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认定管理。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名单,按程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是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以参加教育培训,特别是经常性教育培训、规模效益和社会责任履行等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评价制度,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考核评价、动态管理。考核合格者,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考核不合格的要进行强化培训,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要取消其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并纳入重新教育培训和认定管理计划。
  3、强化政策扶持
  一是制订优惠扶持政策。通过土地流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农业项目等政策实施,培养和固定一批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从金融信贷、涉农保险、财税制度、社会保障等方面,探索建立相互衔接配套的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体系,推动资源要素向新型职业农民集聚。
  二是强化技术指导服务。原则上每名经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有1
名农技人员联系服务3年以上,并把服务成效纳入对农技人员考核的内容。积极鼓励农业职业院校、科研院所以服务生产、服务农民为导向,通过组建科技服务小分队、专家技术指导组、科技特派员等,深入基层,为新型职业农民开展技术指导服务。
  4、落实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有关部门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作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抓手,纳入“三农”工作总体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落实。
  二是落实经费保障。要求财政部门优化相关资金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投入力度。各地也要积极整合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三是加强督查考核。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考核评机制,强化对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扶持政策、跟踪服务等工作的督查考核,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是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新兴传媒手段,宣传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意义、典型经验和新型职业农民的先进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