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昆建发〔2008〕580号
昆明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规范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精神,我局制定了《昆明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管理规定》,现印发执行。
昆明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方针政策,进一步推进昆明市建筑材料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工作,规范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云南省政府令第89号)、《昆明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昆政发〔1998〕35号)等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新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的企业和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昆明市建设工程使用新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实行产品目录(见附件1)备案管理。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昆明市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进行产品备案。
第四条 新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申请产品备案,应当向市墙改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昆明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备案表》(一式3份)(见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备案产品执行的质量标准(1份);
(五)法定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1份)。
前款第(四)项所指的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其中,执行企业产品标准的,应当提供经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书》。
第五条 企业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市墙改办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六条 外埠进入昆明市场的新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备案。备案产品属新产品的,应当附相关专利证书、推广证书等有效证明资料。
第七条 市墙改办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产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并达到要求的,予以备案。
第八条 凡经备案的新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列入《昆明市已备案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目录》,由市墙改办通过昆明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布。昆明建设信息网网址:www.km-jsw.com。
第九条 市墙改办应加强已备案新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不定期地对备案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抽检的情况及时在昆明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新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备案有效期为两年。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于备案期满前2个月,按本规定向市墙改办重新备案。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未使用已备案新墙材的,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产品备案资格:
(一)使用虚假资料备案的;
(二)质量抽检(包括厂内抽检和工地随机抽检)不合格,经整改,检测后仍不合格的;
(三)篡改、伪造、转让、出借备案表行为的;
(四)因产品质量原因,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企业破产或终止经营的;
(六)企业无故拒绝质量抽检的;
(七)备案有效期满后未重新备案的。
违反前款规定取消备案资格的,由市墙改办在昆明建设信息网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规定附件1“新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目录”内容,将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