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06.10.2014  20:10

昆建发〔2008〕580号

昆明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规范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精神,我局制定了《昆明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管理规定》,现印发执行。

昆明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方针政策,进一步推进昆明市建筑材料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工作,规范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云南省政府令第89号)、《昆明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昆政发〔1998〕35号)等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新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的企业和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昆明市建设工程使用新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实行产品目录(见附件1)备案管理。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昆明市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进行产品备案。
      第四条  新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申请产品备案,应当向市墙改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昆明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备案表》(一式3份)(见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备案产品执行的质量标准(1份);
      (五)法定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1份)。
      前款第(四)项所指的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其中,执行企业产品标准的,应当提供经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书》。
      第五条  企业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市墙改办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六条  外埠进入昆明市场的新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备案。备案产品属新产品的,应当附相关专利证书、推广证书等有效证明资料。
      第七条  市墙改办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产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并达到要求的,予以备案。
      第八条  凡经备案的新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列入《昆明市已备案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目录》,由市墙改办通过昆明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布。昆明建设信息网网址:www.km-jsw.com。
      第九条  市墙改办应加强已备案新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不定期地对备案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抽检的情况及时在昆明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新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备案有效期为两年。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于备案期满前2个月,按本规定向市墙改办重新备案。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未使用已备案新墙材的,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产品备案资格:
      (一)使用虚假资料备案的;
      (二)质量抽检(包括厂内抽检和工地随机抽检)不合格,经整改,检测后仍不合格的;
      (三)篡改、伪造、转让、出借备案表行为的;
      (四)因产品质量原因,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企业破产或终止经营的;
      (六)企业无故拒绝质量抽检的;
      (七)备案有效期满后未重新备案的。
      违反前款规定取消备案资格的,由市墙改办在昆明建设信息网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规定附件1“新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目录”内容,将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