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规范民营医院新农合服务行为 保障医疗质量医疗安全

03.12.2015  09:23

    近日,省卫计委下发了《云南省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民营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促进“新农合”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发展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新农合基金安全。

    《意见》规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管理机构要按照平等准入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及相关规定要求,对自愿提出新农合定点申请的民营医疗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通过评审后,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和药品出入库登记等管理制度、必须完成信息系统改造和部署等基础性工作,实现信息数据的实时交换和对照校验,经验收合格、签订协议后方能开展新农合工作。

    在严格诊疗项目管理和费用审核方面,将控制县级定点民营医疗机构收治的妇科疾病、男科疾病、泌尿系统结石、鼻中隔偏曲、脑梗死、肛周疾病及痔瘘、颈椎腰椎疾病以及短暂性病症(如:脑供血不足、心绞痛、眩晕等)占住院病例的比重。对一些无需住院治疗的常见疾病以及短暂性病症的住院指征要从严审查把关,并实行病种费用最高限额管理。

    此外,还将结合实际明确专科医疗机构诊疗病种范围,对超范围或未经确诊开展的如:超高频电波刀(宫颈环切、锥切术等)、体外碎石、射频热凝靶点术,用微创技术治疗妇科疾病、前列腺疾病、肛周疾病和痔瘘、鼻窦炎、鼻中隔偏曲、乳腺良性肿瘤和骨质增生等,微波、红外线(红光)、耳穴等热疗和理疗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形手术不得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各地新农合管理机构将充分利用新农合信息网络平台,对定点民营医疗机构的诊疗情况加强监控,不少于每季度一次从新农合信息系统中调取一定比例在院和出院病人的基本信息,现场、入户或电话随访核实患者就诊及费用情况,重点关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村组病人在同一家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以及持同一《合作医疗证》多次住院的现象,防止虚构住院套骗新农合基金等问题。

    针对涉嫌严重违反新农合政策、群众举报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定点医疗机构,随时根据监管需要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此外,还将探索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建立诚信档案,将住院病案结构异常、住院人次或次均费用增长过快的定点医疗机构,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对有骗取新农合(医保)资金等严重违规行为被取消定点资格的民营医疗机构和医疗集团及法人记入黑名单,不得列入新农合定点范围。(昆明日报 首席记者廖晶蓉)

编辑:文丽荣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