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检察院充分运用检察建议开展监督成功促成两行政案件恢复审理
12.11.2014 19:01
本文来源: 检察
近日,文山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文山市某某经济管理小组不服文山市人民法院的中止审理裁定,认为在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案件,成功促成案件恢复审理。
2013年3月12日,文山市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文山市某某经济管理小组诉文山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钟某、罗某和罗万某房屋登记两案。两案均分别开庭审理后,文山市人民政府以第三人钟某、罗万某可能涉嫌诈骗需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作出(2013)文行初字第11号、1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中止诉讼。经济管理小组不服,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案件受理后,文山市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认为该案申请监督人提交的作为证据的两份判决书均确认了钟某及某公司恶意串通、罗万某与钟某在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存在恶意串通,两份商品房购销合同无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应如何处理的答复》第一项之规定:“第三人购买的房屋不属于善意取得,参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房屋买卖行为属于无效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被诉核发房屋产权证行为。”申请监督人申请恢复审理的情况,符合该项规定,法院中止审理的裁定不当,遂向文山市法院发检察建议,并多方沟通,法院最终采纳了该建议,对案件恢复审理,当事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来源:省院民行处
本文来源: 检察
12.11.2014 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