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试点工作 评聘正高级教师30名
我国现行的以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是1986年建立的。随着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教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存在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不够衔接等问题,而最主要的问题是等级设置不够合理:中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为副高级,小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仅为中级。这样的设置不利于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稳定,不利于吸引更多的人才特别是中高级人才在中小学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不利于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2011年底,人社部、教育部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由各省区遴选2-3个地市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此次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将原来互相独立的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合并,设置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职称等级依次为:正高级教师(正高级)、高级教师(副高级)、一级教师(中级)、二级教师(助理级)、三级教师(员级),同时完善了与之相配套的职称评价基本条件和评审办法。
我省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的具体成果为:全省中小学教师中首次产生了正高级教师,从职称级别的角度相当于教授;全省小学幼儿园教师中首次产生了副高级教师,而原来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的最高级别仅只到中职。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形成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的积极尝试。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和岗位制度相衔接、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的统一的职称制度,是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教师聘用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和人才支持的重要举措。新的职称制度体系改变了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问题,并首次设立了正高级职称,拓展了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尤其是对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后续发展有着巨大的激励作用,对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事基础教育、终身从教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