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昆明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报告的公告(第3号)
关于公布《昆明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报告的公告(第3号)
《昆明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听证报告已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该征求意见稿起草单位联系。
附件:昆明市教育局关于《昆明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
昆明市教育局
2014年11月5日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昆明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
昆明市教育局
2014年10月27日
一、听证事由
为了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昆明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市教育局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办法》文本进行听证。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昆明市教育局于2014年9月30日,通过云南省、昆明市政务信息公开平台、昆明教育信息港、昆明民办教育网等渠道发布了关于举行《昆明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第1号公告。10月16日,在同样的网站发布了听证会的第2号公告。2014年10月24日(星期五)下午2点至5点,《昆明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在昆明市级行政中心8号楼593室举行。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决策发言人为市教育局副局长李瑞林,主持人为市教育局副局长方宁,听证监察人为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处长裘敏,市政府目督办督查三处处长吴斯涵,记录人为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宋永东。听证会设5位听证委员,分别是:市教育局监察室主任欧阳梦婕,市教育局师训处处长杨朝晖,市教育局中教处处长王建方,市教育局民办教育处处长李姬,市教育局职成教处处长李志军。本次听证会共有2人自愿报名参加,根据《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市教育局邀请产生了其他16位听证代表。听证代表中: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3人,学校(园)校(园)长、教师13人,律师1人,退休教师1人。听证代表分别是五华区基础教育科学研究中心师训处主任王天杰同志、盘龙区教师进修学校培训部主任吴兴红同志、西山区科研西山区科研信息中心副主任(进修学校校长)李峰同志、官渡区进修学校副校长王春林同志、呈贡区教育信息中心主任李兴盛同志、市政协委员(昆明市教工第二幼儿园园长)杨帆同志、市政协委员(市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云南大成教育集团董事长)张连生同志、市人大代表(市教工一幼)杨云萍老师、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爱国同志、昆明三中马啟恩老师、中华小学教导主任周庆红同志、市电教馆李胤汶老师、市邮电学校刘航老师、退休教师黄列宁同志、呈贡区第三幼儿园园长马宗娅同志、中华小学余云娜老师、呈贡区实验学校校长马良勤同志、北大附中云南实验学校书记邹静同志。?
旁听人员共3人,分别是:市艺术学校政教处主任戴勇同志、 市民办教育服务中心民办科科长陆丽萍同志、中华小学信息中心主任陈继太同志。本次听证会应到听证委员和代表23人,实际到会23人。
四、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一)听证代表对听证内容持肯定态度。
听证代表普遍认为:《办法》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云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十二五”规划》(云教师[2012]7号)和《昆明市实施“春风化雨行动”加快推进基础教育“增量扩优”工程的实施意见》(昆通[2014]7号)等一系列国家、省、市文件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是贯彻落实各级政策的需要,是中小学教师培训的有力抓手,具有指导性、层次性、可操作性,有助于解决目前教师培训市场之乱象问题,使教师培训规范化、有序化。
(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要求的问题。
部分代表提出,《办法》中规定了中小学教师年度培训学时和周期培训学时要求,并对新任教师、新任校长当年培训进行了明确,但对年龄大小、教龄长短、成长阶段分别对应的培训学时未作明确。
(三)关于培训学时数计算问题
部分代表认为:《办法》中要求的教师培训五年为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年度不少于72学时,是否可以累计或延后应当明确。
(四)关于名校长基地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和学员学时认定问题。
部分代表提出:《办法》对市级名师工作室、名校长基地的主持人和学员分别明确了每人每年的学时数,但对县区级的名师工作室、名校长基地的主持人和学员学时数未明确,建议将县区级的名师工作室、名校长基地的主持人和学员学时数一并明确。
(五)关于校本培训认定学时数问题。
代表们普遍认为,校本培训是中小学教师培训的主要渠道和方式,每年每位教师认定不超过24学时数过少,建议增加。
(六)关于省级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学时数的问题。
部分代表认为,参加省级教育技术能力培训考试合格后,登记72学时过多,建议适当降低。
(七)关于培训中对优秀学员进行学时奖励的问题。
有代表认为:“当次培训考核为优秀学员的教师,可登记合格学时的115%,不合格教师不予登记学时”的规定非常必要。建议按照当次培训人员制定优秀学员的比例,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学时比例再做调整。
(八)关于民办学校教师一并纳入问题。
部分代表提出要既然是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应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一并纳入培训学时管理。
(九)关于教师培训主体和认定培训项目问题。
部分代表提出进一步明确教师培训的主体,将教坛新秀大赛、课堂竞赛等一并纳入认定项目。
(十)对《办法》中“学时结论”使用第十八条惩处比例过低的建议
部分代表提出:第十八条 “凡当年有20%及以上的教师未完成规定学时的学校,不得参加当年县级以上各级各类先进单位(集体)评选”中比例过高,建议修改为10%或以下。
(十一)对《办法》部分条款需要调整或修改。
建议进一步调整和修改,使《办法》的文字表述更加精炼、标点符号更加准确,文本的逻辑性更强。
五、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决策发言人李瑞林就听证代表的提问和发言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说明和答辩:
??? (一)各位代表的发言很有针对性,非常结合实际,对文本的修改或调整非常有帮助。
(二)关于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要求的问题
《办法》中规定了中小学教师年度培训学时和周期培训学时要求,并对新任教师、新任校长当年培训进行了明确,但因国家、省的相关培训文件均未对教师年龄大小、教龄长短、成长阶段明确培训学时,没有上级文件支持,因此不做修改。
(三)关于将民办学校一并纳入学时管理问题。
《办法》中规定的学时管理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持有教师资格证的在职在岗教师,已将民办学校涵盖在内,公办民办教师在培训管理上一视同仁。
(四)关于名校长基地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和学员学时认定问题。
代表们提的非常好,我们将予以采纳,增加县区级名校长基地和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及学员的学时计算,鼓励支持名校长基地名师工作室开展活动,为学员搭建学习提高的平台。
(五)关于校本培训学时数过低问题。
校本培训是在职在岗教师主要的培训渠道和方式,我们将采纳代表意见,规范校本培训内容,增加校本培训的学时数,以校本培训为主要培训方式,减少教师经济和时间成本。
(六)关于培训学时年度累计的问题。
《办法》中已明确要求:教师培训五年为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年度不少于72学时,每年必须学,可以多但不能少,且不可跨年使用。
(七)关于对培训中优秀学员奖励学时比例的问题。
有代表提出删除对优秀学员进行学时奖励,也有代表认为不但不应删除,而且还应加大奖励的学时量。我们将认真研究,本着鼓励教师培训积极性,奖惩分明的原则,我们将保留对优秀学员进行学时奖励的内容,增加对优秀学员的比例界定。
(八)关于教师培训主体和认定培训项目问题。
培训主体已在《办法》中明确规定,培训项目的认定中,对学校开展的教研活动、教坛新秀大赛、课堂竞赛均为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我们认为不应纳入培训项目等一并纳入认定项目。
(九)关于省级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学时数的问题。
代表认为对参加省级教育技术能力培训考试合格后,登记72学时过高。因全市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已近尾声,国家即将开展的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工程也将在2017年底完成,因此我们将认真研究,将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和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培训相结合,作为具体培训项目在文件中明确学时数,不在《办法》中提及。
(十)对《办法》中“学时结论”使用第十八条惩处比例过低的问题
部分代表提出:第十八条 “凡当年有20%及以上的教师未完成规定学时的学校,不得参加当年县级以上各级各类先进单位(集体)评选”中比例过高,建议修改为10%或以下。我们将认真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调整惩处比例。
(十)对《办法》部分条款需要调整或修改问题。
代表们提的很好,我们将充分采纳,对《办法》的文本进一步修改完善,对条款进行调整,使其更具合理性,表述更加精炼,标点符号更加准确,文本的逻辑性更强。
总之,今天提的意见和建议非常好,我们下一步将进行认真研究和分析,合理合法的一定采纳,有些建议因无上位法支撑或在文中已有表述,不再采纳。
六、对听证情况的评说
(一)此次听证会得到了市教育局的高度重视,得到了各听证委员、代表、监察人的大力支持,得到了媒体的大力报道和宣传,听证会召开顺利、程序规范。
(二)此次听证会,所有听证代表对《昆明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持积极的支持态度。
(三)有18位听证代表提出了自己的对《办法》文本的意见和建议,部分意见非常宝贵和中肯,市教育局会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仔细的核对和修改完善。
(四)市教育局将根据相应的程序,结合昆明市的教育实际,对《昆明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七、对听证代表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经听证委员合议,主要梳理综合出以下五点意见进行采纳:
(一)关于名校长基地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和学员学时认定的建议。
此建议采纳。增加县区级名校长基地和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及学员的学时计算的内容,鼓励支持名校长基地名师工作室开展活动,为学员搭建学习提高的平台。
(二)关于校本培训学时数过低建议。
此建议采纳。校本培训是在职在岗教师主要的培训渠道和方式,增加校本培训的学时数,以校本培训为主要培训方式,减少教师经济和时间成本。
(三)关于对培训中优秀学员奖励学时比例的建议。
此建议采纳。代表提出的对优秀学员奖励学时应加大比例,我们将认真研究,本着鼓励教师培训积极性,奖惩分明的原则,我们将进一步明确优秀学员比例,为便于计算调整奖励学时比例。
(三)关于省级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学时数认定过高的建议。
此建议采纳。因全市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已近尾声,国家即将开展的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工程也将在2017年底完成,因此我们将认真研究,将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和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培训相结合,作为具体培训项目在文件中明确学时数,将不在《办法》中提及。
(四)对《办法》中“学时结论”使用第十八条惩处比例过低的建议。
此建议采纳。我们将惩处比例降为10%,从制度上要求学校做好教师培训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五)对《办法》部分条款需要调整或修改建议。
此建议采纳。我们将对《办法》的文本进一步修改完善,对条款进行调整,使其更具合理性,表述更加精炼,标点符号更加准确,文本的逻辑性更强。
八、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会结束以后,市教育局根据听证会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将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梳理修改,尽快促使《办法》得到实施,使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更具可操作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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