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对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近期,为推进全省民政事业发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保障和使用效益,确保救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省民政厅专门下发通知,决定在全省开展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此次专项检查以《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4﹞71号)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为依据,明确时间、步骤和检查内容,采取各州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逐级自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通过检查做到边查边改、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纠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7月下旬以来,省民政厅派出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省救助管理站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对玉溪市及红塔区、峨山县、新平县,普洱市及思茅区、墨江县、景谷县、镇沅县等地区民政部门、所属救助管理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重点抽查。重点抽查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有关工作台帐和救助资金收支财务凭证等方法进行。为了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实情,省厅检查组还采取随机抽查的方法,增强检查的实效性。如在玉溪市新平县检查时,检查组将检查延伸至该县经济发展较好、建设规模较大、流动人口较多的嘎洒镇,有针对性地对该镇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情况进行实地了解,认真听取县民政局和镇领导的意见,及时提出意见建议。省厅检查组对所抽查的两州市救助管理工作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指出和反馈,并提出了整改意见,明确了整改措施。根据全省开展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检查上报情况和重点抽查情况,省厅有关处室、省救助管理站将尽快向厅党组写出专项检查报告。通过开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进一步严格和规范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有力地促进了全省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省救助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