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印发《意见》健全救助供养制度 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切实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云南省政府近日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中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制度。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意见》明确,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主要目标是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按照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意见》指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对于生活能够自理的特困人员,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对于完全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意见》要求,各州、市政府确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和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政策的出台,将大幅度改善特困人员的生活水平。
《意见》强调,各级政府应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人数给予补贴,供养机构服务人员的薪酬待遇标准按照扣除单位代缴的社会保险金外,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给予保障,并实行年度动态调整。(记者 郎晶晶)(云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