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委省政府发布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推动价格改革向纵深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最大限度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最大程度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完善政府定价机制;最大力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健全价格监管机制,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决定、放管结合。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政府定价机制,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健全市场价格监管机制,维护市场秩序。
坚持改革创新、服务发展。在价格形成机制、重点领域价格改革、调控体系、监管方式上探索创新,鼓励具备条件的领域或地区先试先行,推动价格管理由直接定价向规范价格行为、营造良好价格环境、服务宏观调控转变,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升级。
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统筹兼顾行业上下游、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关系,价格改革要与财政投入、收入分配、社会保障、行业管理体制等改革相协调,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切实防范各类风险,强化跟踪评估,确保平稳有序。
坚持民生导向、兜住底线。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注重区分基本与非基本需求,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制定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时,要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民生安定。
(三)主要目标
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政府定价机制、市场价格监管机制基本建立。到2020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全面放开,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更为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政府定价机制和市场价格监管机制更加健全。
二、推进重点领域价格改革,着力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的作用,深化电力、医疗服务、教育等重点领域价格改革,结合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升级。
(四)推进电力价格改革。 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竞争性环节电价由市场形成。鼓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积极参与市场化交易,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按照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促进市场主体多形式、多元化竞争,有效降低企业和社会用电成本,保持我省水电低价竞争优势。2016年,合理核定云南电网、保山和文山电网首个监管周期(2016—2018年)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水平,形成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为电力市场化改革奠定基础;从2016年起,云南电网大工业用户(即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全面参与市场化交易,电网企业通过同步开展优化用电服务、提高用电负荷率等方式,降低基本电费支出,力争通过电力市场化改革,使企业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13元以上,其中220千伏大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6元。2017年,根据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进程,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上网及销售电价由市场形成,并稳妥处理和逐步减少交叉补贴,还原电力商品属性。将电价体系相对独立的迪庆、文山、保山、德宏、怒江、丽江、临沧等7个州(市)上网电价、销售电价定价权授权当地政府,探索建立区域性电价形成机制,促进当地水电资源与区域经济发展的有机融合。
(五)推进医药价格改革。 推进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式改革,实行分类管理。对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查、手术、治疗、康复、护理以及中医特色服务类项目价格,降低利用大型仪器设备开展的检查治疗和检验类项目价格,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同步强化价格、医保等有关政策衔接,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对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支付标准。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形成有利于分级诊疗的梯次价格体系,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制。除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由市场形成。配合公立医院改革,取消15%的药品加成;取消低价药品清单审查制度,凡日均费用符合国家低价药品标准的,可直接挂网采购,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形成,确保低价药品市场供应。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落实国家谈判、定点生产等药品分类采购的价格机制与政策,强化医保与招标政策的衔接配合,充分发挥医保控费作用,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促进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着力降低癌症、心脑血管、肝炎等大病慢性病药品价格,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建立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的药品,适时启动价格调查,抑制药品价格不合理上涨,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
(六)推进教育收费改革。 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收学杂费,公办幼儿园、高中(含中职)、高等学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支持公办高校转型发展,与企业、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办学,激发学校和社会的办学活力,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应用型人才。民办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办学机构自主定价,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民办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七)推进旅游景区价格改革。 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并按照景区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对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旅游景区门票调价周期不得低于3年,调价幅度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保持景区门票价格相对稳定。旅游景区不得随意设卡收费,必须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售票窗口和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固定的价格公示栏,将门票价格、服务内容、收费依据、优惠措施、投诉举报电话等向游客进行公示,严禁收取标价以外的费用。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公益性城市公园的投入,并向公众免费开放,少数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从2016年起,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旅游景区A级名单和服务标准,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公布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加强旅游行业监管,发挥旅游行业协会指导、自律作用,严禁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区域性和行政性垄断等行为,坚决整治旅行社以零负团费招揽游客,以及旅游市场中的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和价格垄断等扰乱旅游市场的行为,维护云南旅游形象,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八)推进交通运输价格改革。 从2016年起,放开地方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服务收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方铁路建设;落实国家深化铁路价格改革有关要求,放开铁路竞争性领域价格。完善道路客运班线行政许可管理,2017年,试点放开省际班线和具备竞争条件的省内班线客运价格,放开汽车客运站、港口的竞争性服务价格。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权准入管理体制,健全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除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外,对具备竞争条件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加快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
(九)推进节能环保价格改革。 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能减排,继续实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价格政策,加大对环保电价政策的监管力度;根据电力供需形势,不断完善风电、太阳能光伏、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进一步完善对高耗能、产能过剩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对国家限制、淘汰类企业,不得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完善环境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完善城镇垃圾和危险废弃物处理收费制度;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的,实行排污收费优惠政策;到2020年,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运用市场手段引导企业主动治污减排;2016年年底前,州(市)政府所在地和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立方米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立方米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合理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完善涉及水土保持、矿山、草原植被、森林植被、湖泊等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收费政策。
三、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着力健全政府定价机制
(十)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 严格实施《云南省定价目录》,将政府定价纳入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确保目录之外无定价权。定价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目录,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定价目录;定期评估价格机制改革成效、市场竞争程度,适时调整具体定价项目。各州(市)、县(市、区)政府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授权的定价项目和具体适用范围,2016年年底前,公布本级政府定价项目清单。省级授权州(市)、县(市、区)管理的定价项目,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已具备充分竞争条件的,可按照程序报批后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十一)规范政府定价程序。 完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要将成本调查监审作为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建立健全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政府定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落实政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效约束政府定价行为,保证定价程序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积极探索第三方提出定调价方案建议、参与价格听证。建立重大价格决策评估制度,引入第三方对重大价格政策的实施情况、效果及问题进行评估。
(十二)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 制定完善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审办法,规范定价成本构成项目和核算方法。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严格开展定期成本监审、跟踪调查、事后评估,促进经营者建立健全成本核算与约束机制。探索引入第三方参与成本监审工作。建立健全成本公开制度,在制定和调整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时,逐步推行经营者成本公开、成本监审过程公开、成本监审结论公开。同时,加强成本调查监审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成本调查监审数据库。
四、强化市场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健全市场价格监管机制
(十三)加快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等政策的 协调机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全面清理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规范性文件,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增设门槛和其他附加条件。加快有关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对实行资质管理的服务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指定服务机构,也不得限制服务机构数量;不得在市场准入中设定歧视性准入条件及收费项目、规定。
(十四)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 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要确保经营者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防止不当干预。探索建立行业竞争程度评价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对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领域,要完善价格监管制度,制定相应议价规则,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促进公平交易,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对竞争充分的领域,要制定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严禁限制竞争、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串通操纵市场等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特别是涉及民生的商品和服务,规范首次定价、调价的行为,完善监管办法,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探索行业明码标价规则,完善餐饮、酒店、停车、物业服务、景区门票等明码标价制度,固定经营场所的明码标价率达到100%。
(十五)加强市场价格监管。 创新市场价格监管方式,有效预防、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2016年,建立价格行政执法上下联动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强化基层价格执法机构的属地责任,到2017年,基本建立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机制。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对政府定价的项目,要加强对经营者执行价格政策的行为监管;对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依法对其价格行为、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完善市场巡查制度,重点规范涉及民生领域的价格行为,严厉查处价格欺诈、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新领域的价格监管。完善价格监管职能,加强事前监管,健全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制度,开展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服务,引导和督促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促进经营者价格自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价格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制度,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十六)强化反垄断执法。 密切关注垄断行为多发易发领域,对涉嫌垄断行为及时启动反垄断调查;着力查处实施损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依法公布处理决定,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垄断案件线索收集机制,拓宽案件线索来源,积极探索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主导,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协同配合的反垄断工作机制。
(十七)完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 完善“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畅通群众价格维权渠道,提高价格举报快速受理和查处能力。加强举报数据分析,定期发布分析报告,警示经营者,提醒消费者。完善社会监督网络,逐步建立街道、社区、乡镇、村等社会价格监督队伍,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价格舆论监督。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到2017年,初步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实行价格失信者“黑名单”制度,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及不按照规定配合价格监测、成本调查监审的经营者,记入价格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五、保障措施
价格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必须强化责任落实,科学制定方案,完善配套措施,做好舆论引导,为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提供有力保障。
(十八)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形成合力,以敢啃硬骨头精神打好攻坚战,要制定工作方案,做好重大改革政策出台的风险评估,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做到放得开,管得住;放得下,接得住;交得出,管得好。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建立各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价格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定价部门要严格按照定价权限,切实履行定价职责;州(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负责,承接好省级授权定价项目,统筹好本地区价格改革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推进行业管理体制改革,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价格机制改革顺利推进。省政府将不定期对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情况进行督查,对不履行职责、不落实责任的州(市)和部门,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责任。
(十九)健全价格法制。 结合价格改革、调控和监管工作实际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订进程,加快修订《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云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云南省价格听证目录》等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及时清理和废止不利于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行业管理规定。加快制定或修订政府定价行为规则、市场价格行为规范以及价格听证、成本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定等规章、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价。
(二十)强化能力建设。 加强价格系统特别是基层队伍建设,调整充实人员,夯实工作基础,提升价格监测预警、成本调查监审、价格调控、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价格服务、价格认定工作水平。大力推进价格信息化平台建设,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推进在线实时监管服务。建立专家库,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行业组织建立价格研究中心,提升科学决策水平。建立健全机构权威、法律完备、机制完善、执行有力的价格监管体系,整合反垄断执法主体和力量,集中执法权,打造学法、懂法又熟知信息化技术手段的价格行政执法队伍,提高执法能力。
(二十一)营造良好氛围。 健全重大价格政策信息公开制度,加大对价格改革政策的研究、制定、出台、实施等的宣传报道力度。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准确阐述价格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讲好“价格改革故事”,传递有利于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好声音和正能量,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为深化价格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