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14.04.2016  09:34

(2016年4月3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精神,促进云南跨越式发展,结合云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

我省历来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断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推进,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趋势明显,劳动关系矛盾进入了凸显期和多发期。我们必须深刻认识新时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推进。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构建、共建共享、改革创新,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以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加快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凝聚广大职工为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贡献力量。

(二)目标任务。加快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普遍建立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实现劳动用工守法规范。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更加完善。职工休息休假和安全健康得到切实保障,劳动条件不断改善。社会保险全面覆盖,人文关怀日益加强,劳资纠纷有效预防化解,全面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全力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利。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逐步实现已建工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保持在80%以上,其中100人以上已建工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保持在90%以上。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强化对协商过程的指导,督促企业和职工认真履行协商约定,稳步提高职工参与率和满意度,实现工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完善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和实名管理制、连带责任制、支付信用制、部门联动制、行政问责制,落实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实行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和银行卡支付。坚决打击恶意欠薪行为,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时足额取得工资报酬,努力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

(四)落实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以及少数民族节假日、重大活动假期等规定,鼓励实行错峰休假,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弹性作息。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特殊工时制度,统一审批办法和标准。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强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工作,指导监督企业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

(五)保障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利。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护责任,健全预警应急机制,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执法监督,加大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责任追究。建立劳动安全卫生举报制度,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把工伤预防措施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加强职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六)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利。大力实施全民参保计划,重点实施好高风险企业工伤保险“同舟计划”专项行动,落实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加快实施社会保障“一卡通”,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质量。加大执法检查和舆论引导,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为职工办理补充保险。引导职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加社会保险。

(七)鼓励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督促企业按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一线职工的比例不低于60%。认真落实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大力推进“云岭职工素质建设工程”,实施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开展贫困职工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加快“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支持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落实和完善职工凭技能、业绩和贡献确定收入分配和晋职的技能人才使用机制,提高技术工人待遇。

(八)保护改革企业职工权益。以结构性改革中破产、改制、重组、解散企业职工的基本权益保护为重点,建立部门信息交流通报制度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及时了解企业裁员情况,督促企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防范出现群体性劳资纠纷。对存在欠薪、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未预留经济补偿、未提前告知工会及职工等问题的,应及时责成纠正。

三、着力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九)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在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推广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抓好小微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加大劳动合同制度覆盖面,提高合同履行质量。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全面推进劳动用工登记网上申报备案制度,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十)大力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推动各类企业与职工就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等事项依法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完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机制,推动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有序开展。加强集体协商代表能力建设,强化对集体协商过程的指导,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健全集体合同履行的监督保障机制。

(十一)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立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三方机制。在完善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机制的基础上,率先在全省重点打造的“10+50”产业园区建立健全三方机制,推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和产业系统建立三方机制。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由同级政府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完善三方机制职能,健全例会制度和议事规则,创新工作方式,充分发挥参与各方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领域重大问题的作用。

四、全面深化企业民主管理

(十二)健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进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已建工会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建制率实现全覆盖,已建工会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建制率保持在80%以上。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发展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健全和丰富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形态,在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推行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十三)完善厂务公开制度。健全厂务公开的规章制度,细化公开流程和内容,进一步提高公开建制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要把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领导班子和个人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公开重点。改制重组国有企业要把改制方案、财务状况、资产处置、出资人资金到位、选择经营者等情况进行公开。非公有制企业要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以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作为公开重点。创新公开形式,探索和推行经理接待日、劳资恳谈会、总经理信箱等多种形式的公开。

(十四)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推进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健全职代会选举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向职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职代会评议监督的制度。依法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规则,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充分表达意见,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

五、切实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十五)加大劳动关系预警和处置力度。结合结构性改革进程,特别是“僵尸企业”清理,加强对劳动关系形势的分析研判,建立劳动关系风险评估制度,健全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和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的动态监控,指导企业妥善安置职工,及时发现并积极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强化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的属地责任,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十六)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推动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全覆盖,实现监察执法向主动预防和统筹城乡转变。创新监察执法方式,坚持受理举报投诉和主动监督检查并重,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网上年审,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扩大日常巡视监察和书面监察覆盖范围,强化对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建立健全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公检法等部门参加的劳动保障监察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省级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强化综合执法,加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对非法用工尤其是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

(十七)推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推动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调解委员会,实现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健全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调解网络,大力推动村(社区)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支持工会、商(协)会依法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健全专业性调解与人民调解、工会和商(协)会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加强仲裁院规范化建设,落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方原则和工作机制,完善仲裁办案制度和机制,创新办案方式,提高仲裁办案效能。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探索建立诉讼与仲裁程序有效衔接、裁审标准统一的新规则、新制度。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发挥工会等群团组织和高等院校等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作用。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办法,有效调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集体停工事件。

六、努力优化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环境

(十八)提高职工思想素质。结合行业特点开展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追求高尚的职业理想,培养职工爱岗敬业、遵守纪律、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义务的良好职业道德。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调整,合理确定提高工资收入等诉求预期,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维护自身权益。

(十九)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鼓励企业加强企业报刊、企业网站以及职工书屋、职工文体队伍、活动场所建设,培育富有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为职工构建共同的精神家园。加强职工帮扶服务中心和站点建设,深化“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服务职工在基层”活动,在做好送温暖、困难帮扶、医疗互助的基础上,提供更多精神性、发展性服务。建立职工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探索构建多元化的职工心理服务体系,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实施集压力化解、职业生涯指导、危机干预、婚姻家庭咨询等各种心理健康服务为一体的职工帮助计划。加强对职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疏导,提高职工心理素质和心理调适能力。

(二十)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广大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把履行社会责任融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觉关心爱护职工,努力改善职工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帮助职工排忧解难,切实承担报效国家、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社会责任。建立健全符合省情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营造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环境,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评估作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评价的重要依据。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尤其是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依法用工意识,引导他们自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十一)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强和改进政府管理服务,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减少和规范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审批事项工作效率,帮助解决、改进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发展难题。营造良好氛围,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加强对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的帮扶力度,推进金融融资、促销降本、用地保障、财税扶持、社保优惠、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等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建立有效的企业家人才激励机制,加快培养一批具有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创新精神和善于经营的企业家。

七、不断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十二)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领导小组和协调机制,每年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形成全社会协同参与的工作合力。各级党委要统领全局、把握方向,把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社会力量统一起来,发挥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各级政府要切实负担起定政策、作部署、抓落实的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和监察执法等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反映职工群众呼声,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教育和引导企业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

(二十三)加强工作能力建设。加强各级政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院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基层平台建设,县(市、区)所在地及劳动争议案件易发、多发的乡(镇、街道)配备专职调解员不少于1人。加大资金投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途径,加强劳动关系队伍建设。引导和规范律师、劳动关系协调师、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二十四)推进企业党组织和基层工会、团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加强各类企业党建工作,不断扩大党组织在企业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业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依法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会,严禁改革改制企业非法撤并工会,企业工会建会率保持在90%以上。深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和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建设,健全产业工会组织体系。完善企业工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基层工会主席民主产生机制,探索基层工会干部选聘的社会化途径,健全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制度。建立健全县级以上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经费,支持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团建工作。加大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的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力度,加强企业代表组织之间的横向和纵向联系,完善服务体系,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为企业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十五)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以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为重点,扩大创建活动覆盖面。推动区域性创建活动由工业园区向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拓展。因地制宜确定创建模式,丰富创建内容,完善创建标准,改进评价方式,注重创建过程和职工参与。省级每2年开展1次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创建评选表彰活动,各州(市)要定期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评选活动。探索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实验区(市)建设。及时总结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开展创建活动的成功经验,注重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理论创新,探索服务于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模式。

(二十六)完善工作考核激励。进一步完善省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考评办法,各地区要制定目标考核管理办法,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考核体系,与党政领导班子业绩考核挂钩。在政策扶持、资金支持、融资担保、贷款审查、贷款额度、职工培训、政府采购等方面,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给予倾斜和优先安排。逐步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并作为银行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评选为国家及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经营管理者,在参评“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等荣誉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二十七)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手机APP等新媒体,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宣传企业关爱职工和职工奉献企业的先进典型,稳妥做好劳资纠纷事件的舆论引导,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和强大舆论声势,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