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省“三农”工作大局,坚持为农、务农、姓农的基本方向,以为农服务为宗旨,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综合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因地制宜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着力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到2020年,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更完整、规模优势更加明显的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切实在加快推进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着力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领域
(一)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巩固提升以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流通企业为骨干、区域农资流通配送中心为依托、村级农资经营网点为基础的农资现代流通经营服务网络。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通过托管田地、代耕代种、股份合作、以销定产等方式,为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配方施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农产品收储、加工营销等综合服务,加快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良种繁育与科技推广、公益性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系列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载体。探索农资物联网应用与示范项目建设。
(二)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加强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在产地建设农产品收集市场和仓储设施,在集散地建设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现代物流中心,在城市社区特别是居民小区建设生鲜便利店式的消费合作社等零售终端,形成联结产地到消费终端的农产品市场购销网络。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或与农民合作社通过资金入股等方式共同建设产地农产品交易市场。有条件的地区,地方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和管护。
(三)构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巩固提升农村综合服务社,加快发展城镇消费合作社,为城乡居民提供日用消费品、文体娱乐、养老幼教、网上购销、商品配送等多样性、便利化服务。统筹整合城乡供销合作社资源,创新商业模式和经营业态,发展城乡商贸中心和经营服务综合体,提升供销合作社沟通城乡、服务“三农”的辐射带动和引导农村消费的能力。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培育农村社区公益性和市场化服务组织,大力发展生态养生、休闲观光、乡村旅游和农村生态环保等新兴服务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四)加快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主动适应和探索“互联网+供销合作社”模式,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贴近农民和组织体系比较完整、经营网络比较健全、服务功能比较完备等优势,进一步开拓农村市场,为工业产品进农村、农业产品进城市搭建畅通便捷高效的电子商务网络平台。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电子商务,构建区域型、专业化平台相互支持,城乡实体店互为基础、线上线下交易相互融合,第三方物流服务配送,网上交易、线下服务、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的“云南网上供销社”。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要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网络,创建电子商务服务终端网点。
(五)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依法开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依法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同级财政共同出资依法设立担保公司。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鼓励符合规定的供销合作社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提供互助保险服务。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三、大力推进供销合作社基层社建设
(六)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强化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按照强化合作、农民参与、为农服务的要求,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广泛吸纳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逐步把基层社办成规范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加快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不断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农民社员在经营管理事务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鼓励符合条件的村“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等入社参选基层社负责人。规范基层社与农民社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切实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
(七)推进基层社分类改造。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要扩大为农服务领域,通过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等,办成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基层社。经济实力较弱的基层社要通过政策引导、联合社帮扶、社有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承接等方式,着力提升经营服务能力。各级政府扶持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要向基层社倾斜,支持有条件的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工商登记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工商登记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
(八)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股份合作、农机合作、农村劳务合作、乡村旅游服务合作和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等涉及生产生活的各类农民合作社。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领办创办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加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的合作,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共同创办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合力服务农民社员的生产生活。支持发展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中心,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财务会计、技术培训、产品销售、项目申报、政策咨询、法律维权、融资担保服务等综合性、社会化服务。
(九)加强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巩固和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社,不断完善农村商业服务网点布局和物流配送,重点在边境、贫困、山区和民族村寨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社或便民店。要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村级综合服务社适度扩大规模,开展连锁经营,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将有条件的村级综合服务社纳入“云南网上供销社”发展规划,通过信息化改造,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和手续打造成为开展网上交易、承接线上线下服务和商品配送的村级电商实体店。
四、创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
(十)构建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县级以上(含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肩负着领导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重要职责,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和当地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省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全省供销合作社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和编制全省系统改革发展规划;州(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内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规划,履行行业管理、政策协调、业务指导、教育培训等职能;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组织实施好基层社改造,强化市场运营,搞好直接面向农民的生产生活服务网点建设。加强各级联合社的联合与合作,强化联合社为成员社和基层社服务的工作导向,建立和完善联合社对成员社、成员社对联合社工作的双向考核评价机制。
(十一)创新联合社治理结构。按照建设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要求,优化各级联合社机关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不断完善各级联合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更好运用市场经济手段推进工作,切实履行加强行业指导、落实为农服务职责、承担宏观调控和对成员社资产进行监管等职责。稳定县级以上(含县)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新进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经批准可探索实行聘任制。允许不同发展水平的联合社机关选择参公管理模式或企业化管理模式。选择有条件的县级联合社进行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改革试点。管理模式的选择和开展改革试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和相关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加大民主办社、开放办社力度,逐步办成基层社共同出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组织。创新县级联合社运行机制,统筹运营县域内供销合作社资源,逐步建立市场化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用人制度,着力培育规模化服务优势,打造县域范围内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大力支持依法依规发展行业协会,实现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
(十二)构建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依规创新发展为农服务的社有企业,着力构建以社有企业为支撑、基层社为骨干、乡村经营服务网点为基础的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支持社有企业主动承担政府购买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和地方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支持不同层级的社有企业积极创造条件联合创办有市场竞争力、辐射带动力和为农服务实力的社有企业集团。坚持市场化取向,深化社有企业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用工制度和分配激励约束机制等改革,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升为农服务能力。社有企业改革要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的基本原则,建立“防火墙” “隔离带”,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十三)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的关系。坚持和实行联合社机关与社有企业分开,联合社机关要切实把握好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社有企业要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理事会要切实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各级联合社要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产监管、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等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探索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权管理、组建社有资本投资公司等多种管理方式规范社有资产管理。在改革过渡期内,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
(十四)设立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支持县级以上(含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设立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各级联合社按不低于当年社有资产收益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省级财政每年从“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建立省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各州(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缴上一级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要按照全国总社制定的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确保出资成员权责明确,基金运行公开透明、规范可控。
(十五)加强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合作社的经贸交流与合作。支持供销合作社主动融入和服务“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和积极参与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合作社开展经贸交流与合作,通过承办“‘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社峰会”等形式,推动云南供销合作社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合作社的经贸合作。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合作社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经贸交流与合作,鼓励社有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通过经贸合作、招商引资和营销服务等方式,不断增进云南供销合作社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合作社的经贸往来和互联互通。加强与亚太合作社联盟的联系。
五、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领导
(十六)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统筹谋划、协调推进,把握好节奏和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苗头性、倾向性和共性的问题,对影响大、涉及面广的改革举措要先行试点,确保综合改革顺利推进。各州(市)、县(市、区)综合改革方案要经同级党委、政府批准,报上级供销合作社备案。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把关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
(十七)加大支持力度。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好相关政策措施,形成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合力。供销合作社要对已经出台支持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进行梳理,加大争取协调力度,确保落实到位。各级财政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要给予必要支持。省级财政继续支持“乡村流通工程”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组织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产销对接等项目建设。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整合优化现有预算资金,加大结余结转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加强对财政投入资金的管理、审计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落实处理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金融债务、土地和房屋资产确权登记、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的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十八)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落实好《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总体方案〉及4个专项方案的通知》(云发〔2014〕14号)中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切实加强供销合作社班子队伍建设,选拔素质高、能力强、有事业心的干部充实联合社领导班子,广泛吸纳各类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着力培育一批懂市场、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造就一支对农民群众有感情、对合作事业有热情、对干事创业有激情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探索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和改进作风,大力弘扬“扁担精神”“背篓精神”等优良传统,密切与广大农民群众的联系,加强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汇聚起推动全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为加快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跨越发展,谱写好中国梦的云南篇章作出积极贡献。